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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兵申报材料【五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6-06 21:30:02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标兵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推动xx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师德标兵”评选活动。其活动方案如下:一、指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标兵申报材料【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全标兵申报材料【五篇】

安全标兵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推动xx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师德标兵”评选活动。其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评选一批“师德标兵”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优秀教师事迹,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氛围,促进xx教育系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评选范围

“师德标兵”参评对象为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三、奖项设置

评选2017年度“师德标兵”10名。

四、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为人师表。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业道德高尚,模范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热爱学习,业务水平较高,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较强,教育教学方法得当,教育教学效果良好。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公认,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3、关爱学生,注重引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师生关系平等和谐,深受学生爱戴。

4、作风正派,团结协作。严于自律,以身作则,团结同志,善于合作。在从教过程中清正廉洁,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5、在师德师风主题教育活动中表现积极,认识深刻,师生口碑良好。

6、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方面无“一票否决”问题。

四、评选步骤

1、基层学校推荐(5月下旬前)。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学业务骨干、班主任、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评选小组,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本校优秀教师报名,填写《xx市2017年度“师德标兵”申报表》。乡镇中心学校或局直学校对上报的对象进行初审,将优秀者确定为“师德标兵”申报对象。各乡镇中心学校和局直学校向市教育局推荐的“师德标兵”申报对象不超过1名。

2、媒体宣传(6月中旬至7月上旬)。市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提交相关媒体进行展示性宣传。

3、专家评审(7月中旬)。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评审,确定“师德标兵”初步人选。

4、评选结果确定公示(7月下旬)。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xx市2017年度“师德标兵”拟表彰人选,并对拟表彰人选进行公示。

5、表彰(教师节期间)。经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表彰对象,由市教育局在教师节期间予以表彰,或推荐市委市政府表彰。

五、评选要求

1、加强领导。市教育局成立“师德标兵”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人事股,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2、精心组织。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好这次评选活动,使活动的各个步骤落实到位,确保整个活动有组织、有领导、有影响、有实效。

3、坚持群众性。坚持面向基层、群众公认的原则,要广泛动员教师积极参与评选活动,尤其要面向农村学校和一线教师。要坚持标准、严格评审,把那些业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对象评选出来,经得起群众和时间的检验。

六、上报材料

1、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一份(正反打印)。

2、《xx市2017年度“师德标兵”申报表》一份。

3、《xx市2017年度“师德标兵”推荐人选名册》一份。

安全标兵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1.公开内容

标准: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办法: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居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

2.承诺事项

(1)深入调研,实事求是,确保特困户切实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区民政局上报一个月内审批完。

(2)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在保障户审批中客观公正、不偏亲向友,不吃、拿、卡、要。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季进行一次城市低保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对于已达到保障线标准以上的及时调出。

(4)对保障户上访的要热情地接待,依据有关政策给予翔实的答复,需要协调的要予以协调解决。

3.违诺责任追究

(1)工作中对符合保障条件拒不审批的,或不该审批而获保障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奖金,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工作中有搭车收费,对申请保障户吃、拿、卡、要及受贿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对工作中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待抚恤服务

1.公开内容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及评残批烈的申报、审批工作均属于优待抚恤的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上访优抚对象,对上访问题,依据政策给予满意答复,需要协调的,帮助协调解决。

(2)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优待金、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发放工作,保证优待金在12月底前兑现,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每月发放一次。

(3)对经县以上医院评残领导小组诊断并符合评残、提等条件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和伤残工作人员报省民政厅审批,其他人员由市民政局在县(市、区)申报后半月内审批。对申报追认革命烈士的及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3.违诺责任追究

(1)对优抚对象态度不好,生冷硬顶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对县(市、区)优待抚恤工作指导不力,出现失误、致使有关方案、政策没有落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调整岗位,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在评残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停薪待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划、地名、政权服务

1.公开内容

全市行政区划的撤并、调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地名咨询及村(居)委会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属于公开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区划、地名、政权建设的有关查询者和上访者,给予翔实、准确的答复,当时答复不了的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2)接到变更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标准化处理)的申请后,15日内完成考察论证工作,需报省政府的一周内完成上报。

(3)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组织、协调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群众上访,一周内与相关县(市、区)沟通,拿出解决意见。

3.违诺责任追究

(1)接待咨询、上访不热情,敷衍塞责,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扣发当月奖金,取消承办人年度评优资格。

(2)没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观原因使工作没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科室领导和具体承办者责任。

(3)借工作之机吃、拿、卡、要或到基层大吃大喝,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给予停薪待岗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双退”、安置服务

1.公开内容

(1)办理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及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规。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自谋职业,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承诺事项

(1)对前来咨询安置政策法规的退伍军人,要做到文明用语,给予准确解答,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2)在办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热情接待服务,对符合规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做到不受贿,不吃、拿、卡、要。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态度蛮横,办事推诿扯皮,造成影响的,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承诺不践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徇私枉法,严重违背廉政建设规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1.公开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包括社团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社团年检,监督社团依法活动等工作。

(1)成立登记服务

收到拟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的报告后,确认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意见、领导成员及会员名单、筹备情况报告),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变更登记服务

对拟变更登记社团,申报的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做出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变更的批复,并换发《社会团体登记证》。

(3)注销登记服务

对拟注销的社团,申报的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社团全部印鉴及证书)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出注销公告。

(4)年检服务

发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团在规定时间内写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携带登记副本一并上报,经检查验收后,在登记副本上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2.承诺事项

(1)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使当事人满意。

(2)成立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3)变更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4)注销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完成。

(5)受理上访投诉案件,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答复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3.违诺责任追究

安全标兵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切实履行政府告知义务,严格按政策办事,认真做好申请、审核、认定等工作,确保在9月15日前将统计数据上报赣州市民政局,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费发放到每一名审核认定后的对象手中。

二、对象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1、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即将颁布)实施前入伍;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3、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4、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4、省民政厅《关于确保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

四、发放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五、实施步骤

从8月23日起至9月30日,全市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取证阶段(8月23日--9月4日)

各乡(镇、街道)要在本辖区内广泛采用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及时将有关政策向社会广泛宣传,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递到每位对象,确保政策的宣传面达到100%,切实履行好政府的告知义务。确保本市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登记率达到100%。要核准并统计好今年满60周岁和明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书面申请、《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批表》及《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信息采集表》要按表中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不得有缺项;
要按照规定,收齐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身份认定依据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需要集中查阅档案的,要与市人武部取得联系,组织人员进行集中查阅。

第二阶段:审核公示阶段(9月5日--9月12日)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民办发〔2011〕11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统一调查、档案复印、初步审核,并在9月8日前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组成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审核认定小组,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和把关,符合条件的,将名单发回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经此程序确认身份的,由乡(镇、街道)将农村籍退役士兵人员的银行帐号收齐,备作社会化发放或一卡通发放生活补助金之用。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市民政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对象所在乡(镇、街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第三阶段:汇总上报阶段(9月13日--9月15日)

各乡(镇、街道)要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汇总成《××乡(镇、街道)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人员统计表》、《××乡(镇、街道)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人员花名册》,并统一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统计表、花名册各一份(以文本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于9月15日前上报赣州市民政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阶段:建档和录入数据阶段(9月16日--9月30日)

在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后,市民政局着手建立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档案,档案中应有以下内容:1、退役士兵写好的书面申请;
2、《60周岁以上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登记审批表》;
3、《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4、认定属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的依据,即:个人原档案中的入伍、退伍登记表、退伍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5、近期免冠彩照;
6、有异议人员的会审纪要(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必须做到齐全,并于年底统一录入民政部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把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证力量,落实经费,确保按时按质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安全标兵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奖项设置

“红旗团支部”、“青年标兵”、“特色之星”、“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其中,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按支部每支部一名,青年标兵我们年级二名,特色之星不限名额。

二、评比条件

红旗团支部

参评对象:班级团支部

评比要求:

1.支部有引导和服务团员成长成才的工作计划,并能够根据工作计划开展团的相关活动;

2.形成一支比较稳定的,有组织体系的工作和学习队伍;

3.支部成员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违反校纪校规情况;

4.支部成员学习风气浓郁,学习态度端正,各学期主要专业课成绩优良的同学占队伍全体人员的比例达70%;

5.支部中形成了一支素质好、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学生干部队伍并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引导和服务学生;

6.基础工作经常化。能扎扎实实地开展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每月有主题活动,有活动记载;

7.活动建设品牌化。能形成具有个性的成果展示,并在全校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在培养团员青年科技创新意识方面成绩显著;

8.活动阵地有形化。依托于项目载体,在继承传统基础上,在活动领域及活动层次上能体现出开拓特征;

9.活动影响社会化。在校内重要科研学术活动、社区建设、思想教育以及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成绩突出,活动结果受到有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确认并在新闻媒介上产生一定社会效应。

青年标兵

参评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评比要求:

1.政治素质高,认真学习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学习“十七大”报告精神,学有成效者;

2.尊重老师、团结同学,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3.学习上刻苦,勤奋,专业成绩优秀,为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服务;

4.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创新意识,并做出较突出成绩。个人或所在团队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奖励者优先;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曾撰写过各类学术论文或文章,在校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者优先。

特色之星

参评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评比要求:

1.认真学习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学习“十七大”报告精神,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2.学习上刻苦、勤奋,成绩良好;

3.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热心社会活动,取得一定影响;

4.在学术、文艺、体育、美术等方面有一技之长,在年月——年月间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竞赛一、二等奖或前三名的个人、团体项目的主力队员(主力队员由指导老师确定)。

优秀团干部

参评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评比要求:

1.认真学习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学习“十七大”报告精神,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2.热爱共青团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锐意进取,有开拓创新精神;

3.关心团员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乐于为团员青年办实事,正确维护团员青年的利益,在团员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

4.在团小组、团支部、系(院)团总支或校团委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5.学习上刻苦、勤奋,为单项奖学金以上获得者。

优秀团员

参评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评比要求:

1.认真学习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学习“十七大”报告精神,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2.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3.学习上刻苦、勤奋,成绩良好,为单项奖学金以上获得者;

4.在校级以上文体比赛或活动中获得过奖励。

三、时间安排

年月日——年月日,相关表格至校团委主页公告栏内下载。各班开展相关评选工作,经评选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项目申报者将信息输入“上海财经大学公共信息平台”下的“

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年月日至年月日,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项目申报者在填写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必须将个人信息于输入“上海财经大学公共信息平台”下的“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过期视为自动

弃权。

年月日前,参评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按要求填好登记表(一式两份,水笔规范填写),上交学院学生办公室,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安全标兵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评选范围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中职学校在职在岗教师。

二、评选原则

“十佳师德标兵”、“xx名师”、“骨干教师”是教师队伍中不同层面上的德艺双馨者。在评选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重师德,重水平,重能力,重效果;

2.推荐评选向教学一线优秀教师倾斜,向长期坚持在农村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倾斜(各县市区“骨干教师” 推荐人选中,农村教师要不少于30%);

3.在评选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评选条件

“十佳师德标兵”、“xx名师”、“骨干教师”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2、3、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推荐评选:

1.因违法、违纪受到过处罚、处分或相关处理;

2.因教学违规、乱收费、有偿补课、推销教辅资料、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承担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而受到处罚、处分或处理;

3.当年师德考核不合格;

4.弄虚作假,虚报个人学术成果者;

5.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经营活动者。

四、评选名额

“十佳师德标兵”10人、“xx名师”10人、“骨干教师”60人(其中农村教师20人)。为了优中选优,评选采取差额评选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学校、幼儿园的推荐指标见附件5。

五、材料要求

为了保证评选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学校、幼儿园须在7月30日前向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报送如下材料:

(一)“十佳师德标兵”“xx名师”、“骨干教师”候选人申报表、综合情况一览表及推荐人选名册;

(二)个人评审材料按如下顺序编号、装订成册,并附目录:

1.《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证书复印件一份;

5.因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所获各种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6.加入省、市、县学术团体的证书复印件及在该团体内任职证明各一份;

7.参加省、市、县级教育科研活动的立项证明复印件一份,已开题的,或有阶段性成果的,或已结题的,要出具相应书面材料;

8.2017-2017年参加省、市、县继续教育集中培训的证明;

9.近两年内(2017年春—2018年春),本校每个学期的课程表各一份(原件,课程表上要注明推荐人选所承担的教学学科);

10.荣获教学方面荣誉称号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11.参加各级教学竞赛活动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12.辅导学生参加各学科竞赛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13.的相关材料(包括刊物封面、目录、论文全文或所承担的部份)复印件各一份;

14.自撰论文参赛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15.近两个年度教学常规工作考核表复印件各一份;

16.参加“比教学、访万家”活动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17.一个课时教学案例,同时附此案例PPT一份;

18.不少于3000字的事迹材料一份,主要反映本人在教育教学方面的成功作法、经验体会和工作业绩。

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需经县(市、区)教师管理部门(市直学校)审核签章。

六、评选办法

1.学校推荐。学校组织由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评议组,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评议推荐,在此基础上填写具体的考核意见,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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