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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论文【五篇】

发布时间:2023-06-19 08:05:03 来源:网友投稿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所雇佣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当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2012年,农民工被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障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医疗保障论文【五篇】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1篇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所雇佣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当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2012年,农民工被雇主或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占0.5%,比2011年下降了0.3个百分点。2012年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占1.5%,比2011年下降0.4个百分点。这表明,近两年解决和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2012年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状况却没有明显改善,农民工与雇主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9%,与2011年基本持平,外出农民工与雇主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变化不大,没有明显改善,农民工参保率不容乐观。此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一定程度解决了农民工的医疗困难,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这一措施主要针对农村常住人群,忽视了流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使得农民工只能够享受到原属地的医疗保障,而无法享受在务工地点的医疗保障;农民工处于医疗保障制度的边缘,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也没有把他们的常规疾病纳入管理之中,农民工生病了也只能报销住院费用,门诊医疗费用仍然要由自己承担。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和医疗保障覆盖面狭窄等问题是农民工难以享受到医疗保障待遇的重要障碍。

二、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需求层面

1.农民工收入偏低导致需求不足

收入水平是影响医疗保险需求量和居民参保积极性的重要因素。收入水平和医疗保险的需求量呈正相关关系。2013年,农民工月均收入是2609元,比2012年增加319元。从农民工居住情况看,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49.5%的农民工由雇主或用人单位提供免费住宿,同比下降了0.4个百分点;9.2%的农民工雇主或用人单位不提供住宿,但有住房补贴,同比提高了0.4个百分点;41.3%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在当今物价水平较高、医疗费用昂贵的情况下,农民工的工资只能覆盖基本生活开销,根本担负不起医疗费用。收入水平低是限制他们参加医疗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农民工对于医疗保险的需求比较低。

2.外部性导致需求不足

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对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能够推进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这在经济学上称为具有“正外部性”,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正外部性表明,这种产品产生的社会价值要大于农民工的私人价值,由于农民工实际享受不到这种外部受益或者说受益很小,从而导致农民工对医疗保险需求不足。需求曲线(D私人价值)并不反映一种物品的社会价值。由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社会价值大于私人价值,因此社会价值曲线在需求曲线之上。在社会价值曲线和供给曲线(代表成本)相交点得出了最适量。因此,社会最适量大于私人市场决定的数量。由于农民工收入偏低导致需求不足的问题,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相交,虽然达到均衡量,但是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数量没有达到社会最优的产量,所以可以通过有效措施来缓解需求不足的问题,增加农民工对医疗保险的需求。

(二)供给层面

1.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市场化劳动关系不平等

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作为劳动力的供给方,在劳动力供求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农民工自身文化教育水平不高,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进一步加剧了供求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现状。许多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很少甚至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企业责任,导致企业欠薪、工伤事故、盘剥农民工利益的事件司空见惯,从而使得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遭到侵害,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事件出现,导致劳资矛盾加深。

2.医疗保障项目与农民工实际需求相脱节

目前,各地实行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大体以“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为原则,实行“建社会统筹、用人单位缴费、保当期大病”办法,来解决我国农民工整体流动频繁、劳动关系不稳定、社会保险账户接续困难等问题,但是,基金支付范围只涵盖大病医疗和特殊门诊。然而,我国80后、9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已经占到农民工总数的70%以上,青壮年居多,这类人群身体素质良好,大病住院与特殊门诊的概率相对较低,而常规疾病门诊则不可避免。因此,农民工实际更需要的是常规门诊的医疗保障,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并没有在小病医疗报销方面做到足够的覆盖。

(三)农民工自身层面

我国农民工大多受教育程度较低,据调查,农民工初中及以下学历达70%以上。受教育程度低一方面导致他们对现有医疗保障政策的缺乏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导致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之中处于被动地位,在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医疗保障权益时,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

(四)政府层面

国家对医疗保险方面的财政投入不足,是制约农民工医疗保险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国农民工所参加的一部分医疗保险,不仅缴费比例高,而且采取以企业缴费为主的方式,这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顺利推进,并且从某种程度上也暴露了国家对农民工医疗保险投入方面的不足。政府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险不仅应该负有组织和管理责任,也要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根据财政部的统计数据,2012年政府累计财政收入117209.75亿元,全国性财政支出为125712.25亿元,其中医疗卫生支出和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分别为2048.2亿元和5753.73亿元,两者之和仅占财政支出的6.21%。政府在医疗方面的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较少,农民工个人的经济负担越来越重。长此以往,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富人几乎垄断了医疗资源,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工将无力承担医疗保障费用,无法享受医疗资源,社会不公平现象会日益严重。医疗卫生事业是关乎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民生的重大课题,本应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然而,虽然近年来政府不断推行医疗改革,但医疗投入还处于较低的层次水平,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三、农民工维权与企业拖欠的博弈论分析

农民工维权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维权”和“不维权”,企业也有两种策略,“不拖欠”和“拖欠”。农民工维权方式包括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法院,向新闻媒体投诉,但这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假定这些成本可以货币化为Cf。如果农民工选择不维权,即不向企业要求缴纳医保,企业选择拖欠的情况下,农民工付出的成本几乎为0。假设企业在农民工维权时付出的成本为Ce1,拖欠医保本身的成本为0,但是由于农民工维权行为可能造成企业名誉上的损失,同时也有可能引起政府的介入,这部分成本把它货币化为Ce2,于是产生了如下表1的博弈矩阵:在这个博弈矩阵中,有唯一的纳什均衡(不维权,拖欠),它与另一个矩阵(不维权,不拖欠)一样为零和博弈,是有效率的。另外两组博弈矩阵(维权,不拖欠)和(维权,拖欠),它们的收益分别为-Cf和-Cf-Ce2,两者均为负数,是无效率的。在现实社会中,一般企业都会采取“拖欠”策略,因为在“民工潮”时期,劳动供给大于需求,农民工总是处于不利地位。现在假设Ce2<Ce1,那么“拖欠”就是企业的占优策略,(不维权,拖欠)成了企业博弈的优势均衡。这时,(0,0)这组收益矩阵对农民工毫无益处。另一方面,在企业实施“拖欠”策略时,就算农民工维权,企业也只损失Ce2,而农民工却要为此付出代价Cf,在工资本来就微薄的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力承担这种效率损失的,因此,无论哪种情况下,只要企业坚持拖欠,农民工总是处于不利地位。

四、解决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

要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减少直至消除各种歧视农民工的现象,实现外来农民工与本地户籍人员的同工同酬、待遇均等。加强农民工的就业技能培训,使农民工不仅能够在城市中就业,而且有能力选择薪水更高的职业、岗位,有能力在就业、创业中进入中高收入者行列。此外,还应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降低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切实提升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只有这样,农民工才能在维持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购买医疗保险,以保障未来的生活福利水平。

(二)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是农民工正常享有的权利,然而用人单位是“理性经济人”,认为让农民工参与这类缴费性的社会保险,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人力成本。为了降低成本,用人单位在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常性地规避保险内容,容易忽视农民工的权益。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对社会用人单位针对农民工的歧视和不公行为予以严惩。

(三)扩大农民工医保项目范围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乡统筹;
农民工;
医疗保障制度

0引言

目前,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各类用人单位;
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各类城镇居民。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主要覆盖对象是农民。

1现存三种模式差异比较

1.1面对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城镇各类企业。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未成年人),中小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面向的是农民。

1.2缴费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新农合基金统筹方式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

1.3医疗保险待遇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新农合的医疗待遇最低,报销的范围也最小。

1.4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当年购买,次年生效享受报销待遇,其最低档费用为20元/年/人。

2现阶段农民工医疗保障实施状况

2.1农民工是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他们在城市中属于被边缘化的一类群体,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新农合”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及时就医,所以“新农合”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

2.2现阶段所能覆盖到农民工的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太少,满意度太低一些农民工不参加“新农合”主要是基于“新农合”的保障水平低,更重要的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而且一般都为青壮年得病率低,所以不愿意投保,即使愿意投保,得了病还得回农村报销,参加和理赔程序太繁琐等。

3农民工投保意愿调查

调查发现,由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执行上是相互独立的,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无法享受原籍地的合作医疗,所以合作医疗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覆盖不到他们。所以52.8%农民工希望一种确实可以保障他们利益的医疗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应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险模式。另外,现有的保障范围太小,并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大多数农民工希望保障范围扩大,调查显示,49.10%的单位认为对农民工应该大小病都保,所以在制度建设上,可以考虑扩大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农民工对基本医疗的可及性。

4基于城乡统筹下的模式选择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四种模式供农民工这个群体参加医疗保险。

第一种模式是单独为农民工设立一种医疗保险模式,设立单独的账户,由专门的组织负责管理,单独保障农民工的切实利益。由我国发展目标是和谐发展城乡,可知这种单独为农民工设立的模式是与现实目标相违背的,所以不能采取。

第二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一视同仁。但是农民工的特征是流动性大,流动于不同城市间,在不同地区参保只能保证当期,所以只保住院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工来说,医疗保险没有吸引力。

第三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加入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范围内,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的特征,可以得出这种模式也是不适合农民工的。

第四种模式是,建立一种全面统筹的,把现有的三种医疗保险模式相结合的一种医疗保险模式,实现城乡医疗保险模式的有机统筹发展,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统筹城乡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改变二元经济结构指明了方向。城乡统筹促进和谐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共同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应该选择能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的模式。这种模式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衔接以及城乡居民合作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转化中实现三大系统间关系互动和演化均衡。根据分析得出,这种模式应该是第四种模式,即把现有的三种医疗保障模式相结合的一种模式,这是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需要的,它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侯文若.社会保险[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版.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弊端体制建设

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口却在城市工作或正在城市寻找工作的群体。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群体,是在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农民工问题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的重大问题。本文在探讨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时使用农民工一词,只是为了行文方便,并不代表作者赞同用农民工一词来定义这一特殊阶层。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与弊端

1.农民工基本上处于无保障状态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截止2005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约为1.2亿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为1亿。据有关专家的预测,未来一段时期内,如果政策不发生大的变化,外出务工农民的数量将以每年500万人的速度持续增长。[1]但是,数量如此庞大的劳动群体的健康状况却已经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农民工多从事城市里最脏最累和最危险的工作,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工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但是这个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却游离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刚刚起步还处于试点阶段,在城市他们是“边缘人”无法融入城市,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即使就医。据2000年在北京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36.4%的农民工生过病,13.5%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生病以后,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硬挺过来,花钱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就业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仅为72.3元,不足实际看病支出的1/12。[2]由此可见,农民工基本上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虽然许多大中城市为农民工制定了一些医疗保障政策,但都存在种种弊端。

2.现行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弊端

第一、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生存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制度保证。户籍制度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然而,作为中国短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结合的产物,户籍制度被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得到运用,并最终演变成“一个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城市居民身份的权利的制度”,“成为我国长期实行城乡隔离政策的载体和核心。”[3]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这样就存在一个矛盾,他们既享受不到城市为市民提供的各种医疗保障,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农民工生活在城市边缘,已经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

第二,法律对农民工的权利的保护不到位,其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首先,长久以来我国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对农民工存在立法歧视。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理》规定,失业主体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这种歧视性的立法制度,加剧了城乡分化,人为地将农民工列入城市的低层阶级。立法漏洞使侵犯农民工权利的行为难以被追究。同时,劳动合同立法缺乏程序性规定和救济手段,缺乏对雇主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规定,社会保险立法没有明确农民工的权利。其次,我国缺乏农民工享受社会福利的实体法,现有的社会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仅关注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劳动法除了在第76条作了宣言性规定外,尚无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予以规定或者将农民工劳动福利纳入调整城镇原有职工福利体系,农民工享有的社会福利少之又少。另外,现阶段的司法威严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法律的正常执行受到诸多不应有的阻挠。例如,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政府因107国道扩建工程自1995年起拖欠该县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数年,到1998年6月,写给该公司一纸欠条“完事”。2003年12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许昌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许昌县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但是,许昌县政府“就是不还钱”,手持法院判决书的农民工仍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4]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岭乡政府因续建该乡柯坪水库工程自1997年起拖欠农民工工钱及工程款34万元,以种种借口欠款8年不还,工程处和农民讨要工钱时,该乡领导甚至说“该工程是上两届乡领导办的”,与他们无关。[5]行政力量过多的干预了司法力量,造成了农民工的权利即使有立法保障,也得不到正确的实施。对农民工来说,当政府失去了其应有的诚信,当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威严,他们在社会上生存的空间就会进一步被挤压。当这种社会矛盾积压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动荡。

第三,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得不到有效的统一。虽然国家还没有为农民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但各个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并开始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在过去数年里,不少地方开始尝试将农民工就地纳入城市社保体系,且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仿效。如山东省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规定,全省城镇用人单位都要按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保,参保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但是这种地区性的政策无法满足农民工流动性的需求。我国现行社保制度不能在城乡之间实现有效对接,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尖锐矛盾。而且,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超出农民工承受能力。于是出现了一轮农民工退保的热潮。另外,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医疗保障也存在诸多弊端。政府管理的漏洞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使这一本来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制度难以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制的重大意义

1.它保护了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平等和谐的宗旨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6]宪法赋予了每个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农民工却因为现行政策享受不到其应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本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至少应当为本国工人提供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生育津贴等9项津贴中的3项保障。这些都是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国际法律保障,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劳动者一视同仁的认可。在我国,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要力量,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与城市无法分割,应当享有市民的权利,享有市民所有的社会保障。

2.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为我国的经济转型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有“专家估计,我国20世纪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经济增长率中,劳动力流动的贡献占到1.5个百分点”。[7]农民工促进了城镇化发展,以广东省为例,农民工对广东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达25%。[8]农民工对城市发展所做的贡献,可以说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如果没有广大的农民工参与城市建设,我国的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就不可能达到今天的规模。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却长期生活在几乎没有任何保障的环境下,自身价值得不到认同,基本利益得不保护。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农民工是社会成员的一分子,不是二等公民,他们理应享受经济发展为每个公民带来的各种保障和福利。

中国正经历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却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一味的追求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却忽视了社会制度的健全。中国每年高达9%的经济增长是由出口支撑起来的。为了增加出口量,就必须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广大的农民工就是这一制度下的牺牲者。日本学者木下俊彦也建议中国政府须着手解决社会问题。“中国不应该只注重经济发展,应解决棘手的社会矛盾。”[9]许多经济学家都承认,中国不能也不可能一直靠出口拉动本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政府应寻找一种持续健康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以内需带动的经济增长模式。而拉动内需的首要目标是要提高人们特别是农民的收入。市场经济不可能自动调整收入分配,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减小收入分配差距。而我国政府在收入分配调整问题上的失位,使得广大的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增长。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成为我国拉动内需的最大障碍。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有利于增加农民工可支配收入,同时有利于增加内需,从而有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3.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统一的社会

当今我国经济虽然取得飞速的发展,但社会制度建设的滞后,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广东三省的治安状况至今仍令人担忧。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社会保障将农民工排斥在外,导致了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在一定程度引发了农民工的仇视心理。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但得不到相应的赔偿,雇主不管农民工的死活,“将其解雇了事”,使农民工产生了对雇主和社会的报复心理,使公共安全存在巨大隐患。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城乡分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唐新民.《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过渡性方案的路径选择》[J].《思想战线》2005年第6期第31卷.

[2]洪学英.《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Z].《合作经济与科技》第302期.

[3]曾宪植.《我国农民问题探析》[N].《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73页.

[4]张燕军,张燕领.《八年欠债何时还》[N].《法制日报》2004年10月26日第9版.

[5]陈则周.《福州晋安区鼓岭乡政府拖欠工钱8年不还》[N].《人民日报》2004年11月2日第15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页.

[7]刘怀廉.《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农民工问题》[N].《光明日报》2005年4月7日第8版.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制度设计,筹资模式

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进入了老龄化时期,65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已超过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21世纪中国老龄化有加剧的趋势。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国家,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令人堪忧,三级医疗网络濒临解体,乡镇卫生院1/3基本瘫痪,1/3仅能维持生计,1/3能够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

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甚大,国家对城乡间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也不合理,而城乡居民面对的是统一的药品定价和医疗服务费用,造成了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研究表明,医疗消费在中国农村有着奢侈品的性质,农民对医疗存在着潜在需求,但是受到目前收入水平的制约,医疗需求的满足尚处于从属的地位(卫龙宝,2005)。有以问卷形式对中国内地六省310个村庄进行了直接入户方式的调查访问,结果显示,有79.7%的调查对象反映,他们所在村庄存在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岳书铭,2005)。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农村的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户数占了很大的比例,该比例在1998年和2003年分别为21.61%和33.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更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疾病导致了20%~70%的贫困(Jiang,2004)。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提高整个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公平性,这一点已经得到研究证实。合作医疗能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自费看病相比,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花费相同成本的条件下能享受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中国10个贫困县进行的调查,合作医疗覆盖的低收入人群比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同等收入人群有更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他们的经济负担(个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低。这表明合作医疗提高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资金筹集方面的公平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另外,以历史的观点考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演进,发现合作医疗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执行层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制度探索方面可以总结经验,少走弯路。根据[2003]3号文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保大病即在农民患大病的时候给予医疗费用保障,防止农民因看不起病而陷入贫困,有利于实现卫生资源在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观点认为,农村民众更加关注医疗合作制度对大病的保障程度。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制度更能提高社会的综合绩效和社会整体福利,同时也是农民当前所需要的。关于保大病还是保小病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所争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下面分析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有悖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构建简单评价社会总体福利效益的模型:建立三维坐标体系,分别以X轴表示参合的居民人数,Y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Z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社会用于医疗保障的全部资金;
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Q(社会总体福利效益);
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中,把从消费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一个额外的数量中所获得的额外的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定义为边际效用,假设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0时,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0;
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确定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之间的函数关系Z=Yb,其中(0b,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A/B)b,社会总体福利效益为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上的积分,Q1(社会总体福利效益)=AbB1-b.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a×B,其中a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人数与全体参合居民人数的比值(0Q2.结论为实行保小病不保大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比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更能够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

定位于保大病的机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收益面过小、制度缺乏可持续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设立了严格的起付线,只有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才能纳入补偿范围。而1993年和1998年两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住院率只有3%左右(刘军民,2005)。这么低的受益面显然无法激励农民积极参加,而且这种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们获取以预防、初级保健为重点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自愿参加的条件下,即使参加以后也会有人不断退出,最后造成制度无法持续。而保小病有利于刺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同时真正影响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保小病可以有效防止许多农村居民因无钱医治小病而拖延成了大病。

所以,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医疗制度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确保把农村居民中无力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低收入者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当中。

四、筹资措施

从2006年开始,国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从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然而,即使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费用支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医疗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发达地区120~27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100~119元,经济贫困地区60~99元(王向东,2004)。农村医疗费用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的一个焦点,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筹措成为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瓶颈。:

从历史上看,中国农业对工业贡献的主要受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表现为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以及城市扩张的用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理应成为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后,农民对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积累贡献被淡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呼吁保护工人权益的同时也淡化了全民中所包含的农民成分。由于国家具有强制力和财政资源的支配权力,所以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行为主体的工业反哺农业行为的政府反哺,应当是工业反哺农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反哺。有学者研究了政府反哺实现机制和社会化反哺实现机制,认为工业反哺农业应当视为农业对工业的早期投资所形成的历史投资的一种“期权收益”和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给农业的生态建设基金(朱四海,2005)。农业应当获得对工业的历史投资所形成的期权收益以及农民应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红,同时农业应当为提供生态产出而获得工商业提供的生态投入及生态建设的基金。

农业为工商业提供生态产出,工商业为农业提供生态投入,生态消费者支付生态生产成本,这就是工业化背景下分摊生态责任的基本逻辑、基本思路。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工业化的进程造成的。工业对农业有负的外在性。工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自然资源耗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种种后果。农业在承受工业发展带来的生态恶化恶果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补偿。单纯对生态环境的作用而言,农业对工业具有正的外在性,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不仅在从事生产实际的农业产品的工作,而且改善了农村和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农村居民在享受自己创造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并不能阻止城镇居民享受,因而农民无法向城镇居民收取应该得到的生态建设资金,城镇居民无偿地享受了由农村居民生产的良好生态环境。所以应该由国家强制执行这一操作,以实现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的生态建设基金。这样不仅可以为农村保障制度进程的推进筹集到所缺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总成本,有效解决外在性导致的无效率。当工业对农业存在负的外在性时,工业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差额就是边际外部成本。工业为了实现行业利润最大化需要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而有效的生产应该是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外在性造成了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了社会总成本。同样道理,农业对工业的正的外在性也会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社会总成本。所以发展农业必须从过去单纯注重其经济意义向经济意义和生态意义并重的方向转变,工商业必须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生态建设基金。

社会化反哺机制是对政府反哺机制的补充。社会化反哺就是发挥政府以外制度力量的作用,培育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供给,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反哺需求,实现反哺目标,并对政府反哺进行补充和完善。

医疗保障论文范文第5篇

一、我国城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的现状

据国家统计局对城镇17000户居民家庭的抽样调查显示,2002年,占调查户数5%的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325元,不及城镇居民6280元平均收入的36.9%,城镇贫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320元,比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人均4798元)低51%。该人群以35岁至44岁人口及其家庭成员为主。他们文化水平低,在劳动力人口中从业比例低,家庭负担重。他们的生活处于基本贫困状态,生活不稳定,在衣食住行方面常常会有捉襟见肘的情况,许多家庭支大于收。城镇贫困人口增加或贫困程度加深,虽然原因有诸多方面,但因病致贫,“医疗贫困”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由于医疗保险制度起步晚,加之社会保障功能不健全,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致使相当一部分城镇贫困人口享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贫困人口,个人收入只能维持生活,根本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
有部分城镇贫困职工虽然有工作单位,但由于企业不景气,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更无力支付职工医疗保险费。私营企业则成了医疗保险的“死角”,没有部门负责,也没有政策渠道解决。据调查,目前在私营企业中有50%以上的人无任何医疗保险。由于生活贫困导致他们健康状况较差,加之收入较低,因而对卫生服务利用水平低。近年来,医疗费用的上涨以及很多人自费医疗的现状更加重了这一趋势。据调查,城镇贫困人口利用门诊治病每次自付费用均为162元左右,占月收入的2/3,而利用住院治病的自付费用是他们年收入的1.25倍。由此可见,医疗费用对于收入几乎只能维持生活必需的消费支出的城镇贫困人口来说是一个很重的负担。

由于经济条件上的限制,城镇贫困人口应付非常事件的能力很弱,承受疾病风险的能力较低,一旦需要支付较高医疗费时,就会面临吃饭还是吃药的两难选择。患病对他们来说是雪上加霜。许多患者无钱就医,结果小病拖成大病、重病,而健康损害又因影响劳动而使贫困进一步加重,形成“因贫致病,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解决这种恶性循环,将是目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一是改变贫困状况。这需要社会多部门的综合努力,而且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二是提高健康水平。它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还没有达到很高水平的情况下,解决恶性循环、改变贫困状况的有效途径之一。而向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以提高他们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则是维护和增进他们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建立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

(一)医疗救助的含义及建立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为改善贫困人口的健康需求,目前,国际国内最常采用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

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是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对公民健康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贫困人口在患病时应获得医疗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它属基本生存范畴。

从医疗救助的功能来看,它是切断病贫循环链的治本之策。在城镇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大约占1/3甚至更多。贫困户无力支付医疗费,困难企业无力缴纳职工的医保费,使不少贫困人口谈病色变,生病硬扛,使小病拖成大病,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因病致贫,大体有以下情形: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患病,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而导致家庭收入减少,并且加大医疗支出,造成贫困;
二是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或患大病者,大幅度增加医疗费用,有的倾其家产,有的负债累累而致贫困;
三是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家庭中,更是雪上加霜。不仅如此,病与贫困之间还会出现恶性循环。即:疾病——贫困——无力医治——更加贫困——病情加重。对于因病致贫或贫困群体中的病患人口,治疗疾病,恢复健康,是特别紧迫的需求。对他们而言,救治一个病人,无异于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前提和机会,因而,医疗救助对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对于主要劳动力或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来讲,的确是关键一步,是恢复家境,逐步脱贫以致彻底根除贫困的治本之策。

从社会保障构架来看,实施医疗救助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六大部分组成。社会救济系政府以资金或实物对贫困者进行救济;
社会互助则是在政府倡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对贫困者进行资金、物质和精神、法律、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帮助,使他们摆脱困境。这两个保障项目合起来,就是社会救助。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是对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进行的救济性帮助,它有物质的,还有精神方面的,因而超出了单纯生活救济的范围,使狭义的救济拓展了空间,使因病致贫的那部分人不只是得到物质生活方面的救济,而且还能够得到医治疾病方面的帮助,这就使社会救济由生活保障向疾病医治方面延伸,解决贫困人口的有病之忧。同时,医疗救助还解决了社会保险不能完全覆盖到一部分贫困人口的不足,解决社会医疗保险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基本医疗保险,重在“基本”,只能解决一般的看病要求。医疗救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中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层次,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缺少医疗救助的社会救助是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不完整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也是不全的。医疗救助的产生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不仅拓宽了社会救济的领域,而且还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功能缺失,从而完善和丰富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因而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措施。

(二)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具体措施

实施医疗救助,用何种尺度来评判其效果呢?这就需要制定一个反映基本救助水平的标准。这个标准其实是一个可能性标准,也就是依据财政支付情况来设定的政府救助能力。由于各地的经济社会水平,特别是财政收入状况的差异,因而医疗救助水平也存在着差异,不可能制定一个全国、全省的医疗救助标准,同时也只是按照“广覆盖、低标准”的原则,制定医疗救助基本标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探讨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具体措施:

1、合理确定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一个首要难点在于如何准确地界定或选择贫困对象。医疗救助的理想和公平的做法是对贫困线以下的实际贫困人群的全部覆盖。但事实上医疗救助的资金是十分有限的,往往不可能完全覆盖贫困人群。如何选定那些真正最需要帮助的人群,成为医疗救助计划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医疗救助的对象可统称为贫困人口中的疾患者。笔者认为,将以下几种社会成员纳入医疗救助对象:

(1)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人员(即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

(2)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病患者;

(3)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满60周岁的无业老人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的病患者;

(4)因患大病重病在有关互助救助、帮困补助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人员;

(5)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病患者;

2、医疗救助方式。各地区可结合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采取以下几种医疗救助方式和途径:

(1)医疗费减免。这是医疗机构所采用的医疗救助的基本形式。它包括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挂号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实行一定比例的减收或者全部免收。

(2)临时救济。为了缓解贫困人口医疗难问题,解决医疗保险不能解决的问题,设立临时救济费解决贫困户因患病不能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临时救济费由市、县、乡财政解决。

(3)专项补助。为了实施医疗救助,采取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办法。即由财政每年根据救助对象的治病需求,拨付一定的经费,专款专用,小病包干,大病补助。

(4)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在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每人每月按一定数额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或采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从大病医疗统筹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办法。

(5)团体医疗互助。各行业、单位及工会内部组织职工建立医疗互助互济组织,从单位福利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或提取不超工资总数一定比例的费用,设立单位内部的互助型医疗基金,对参加互济的职工住院自负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偿;
凡以工资总额提取而形成的互助医疗基金,首先应保证用于清理历年医疗费欠款和帮助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其次才可用于职工住院医疗补偿。

(6)慈善救助。它是社会或慈善组织为病贫人员组织开展的义诊、义捐和无偿义务医治活动。大体有以下形式:①慈善医疗机构、福利医院、免费对持医疗救助卡的贫困人口进行医治服务。如北京市规定,享受医疗救助的特困人员,可持医疗救助卡,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转诊到指定医院就医,或经批准到北京市福利院就医,费用按规定政策减免。②慈善募捐。由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发起,对特定贫困病人开展献爱心募集资金活动,所筹资金专款专用、所剩部分再去救治新的对象。③定期义诊。医院与社区达成协议,定期乾流派医护人员或医疗救助志愿者无偿地到社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义诊,上门服务。

3、医疗救助资金筹集。资金的筹集是开展医疗救助的基本前提。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并不是简单的“谁出钱”的问题,因为对贫困人员实施医疗救助不应当是一个短期的行为。无论是从健康公平性的角度,还是伦理学的角度抑或社会发展的观点,对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都应是一个长期的、持之以恒的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讲,资金的筹集也就显得极为重要,但同时也极为复杂。例如:如何保证筹资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如何体现筹资中的公平性;
如何确定筹资的水平以保证覆盖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等等。这些都需要人们在项目研究和实践中不断加以探讨。

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还缺乏针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的可持续性筹资机制和完整的制度保证。在社会贫困救助资金中,用于医疗救助的比例很小,对于贫困人口所面临的高额医疗费用,无疑是杯水车薪,很难满足他们在此方面的基本需要。因此,应建立起贫困医疗救助的稳定筹资渠道和可持续性筹资机制。一是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应逐步成为社会贫困救助的重要内容。在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筹资方面,应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作为主渠道,辅以其他途径,建立起确实能够发挥作用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系统;
二是应使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制度化。建议政府考虑通过与社会保障费同步征收的形式筹集资金。这样可以借助法律手段强制筹资,使企业和个人(尤其是高收入者)应承担的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种筹资方式具有征收方面广、标准统一、筹资稳定性强、力度大等特点,并在一定意义上强化了政府的责任。三是建立完善的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体制。医疗救助资金应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制度,以克服目前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分散、管理职责和层级划分不清、资金挪用和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在我国,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形式可考虑以下几种:(政府财政投入;
(2)统筹制度;
(3)民间组织筹资;
(4)其它筹资方法:诸如社会捐助等。虽然政府在贫困人群,尤其是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要将政府财政投入覆盖到所有的贫困人群并长久坚持下去,就我国现有的国力看还是比较困难的;
尽管我国在社区筹资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要全面推广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经非政府组织或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也非长久之计。从目前来看,仅靠单一的筹资方式筹集资金是有限的,每个地区应在不同的时期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用切合实际的多种筹资方式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同时,要长期解决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还需从机制和制度上着手,经过系统的规划,将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

三、加快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体系建设

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应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医疗救助运作体系建设人手,它们都是医疗救助体系不可分割的部分,相互支撑,相互依存,共同发挥作用。

(一)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

在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中,要根据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在法规产生过程中,拟采取先制定政策,解决眼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并不断完善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部门规章,然后再着手法律的草拟和制定。在政策法规建设的时序上,拟以地方立法推动国家立法。因为,地方出台类似医疗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经地方人大批准要比国务院部委和国务院出台同类政策法规并经全国人大批准要容易,并且,国务院行政规章和民政部部门规章,也必须在综合全国各地医疗救助经验以及已实施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形成。因此,在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中出现先易后难、先地方后中央,以地方立法推动国家立法,应该说是遵循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根据实践进展情况,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只有在全国开展到一定时间,才有可能由国务院制定指导这项工作的全国性行政规章。总之,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是一个逐步健全完善的过程,它同医疗救助工作逐步推进的过程紧密联系,体现了法规产生于实践又规范实践的特征。

(二)医疗救助运作体系

救助运作体系是确保救助行为有序有效实施的程序与功能相统一的系统。程序规范,运转高效是医疗救助运作系统的目标。

1、规范的救助程序。医疗救助的程序性规定是救助行为的确定性轨迹。无论是医疗救助主体,还是被救助对象,一旦进入医疗救助运作过程,都不能有任何随意性。申报审批程序、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都按有关规定进行。

2、可靠的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是医疗救助工作运转正常,运作有效的保证。资金来源的主渠道是财政性资金,辅之以社会筹集资金。医疗救助的规模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两部分资金量及其到位状况。

3、多样的救助方式。医疗救助方式也可称为救助的途径或措施,它是政府和社会,包括社会组织在医疗救助中履行职责或发挥优势而采取的各种办法的汇集。它们具有一定的替代和互补性,通过不同途径开展医疗救助,进行扶病救治,以不同运作方式,达到同一个目的。医疗救助方式多,就是医疗救助方式的办法多,救助对象获得救助的可能性也就大。医疗救助方式的多样化,体现了社会救助的社会化,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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