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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7篇

发布时间:2022-09-10 21:35:02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7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 XX县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农村水电路气信以及公共人居环境、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设施,是促进农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7篇

篇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

县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农村水电路气信以及公共人居环境、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为深化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X 发改农经发〔2020〕X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构建符合 XX 实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力书写好乡村振兴的 XX 篇章。

 (二)基本原则 城乡融合、服务一体。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实现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按产权归属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统筹考虑政府事权、资金来源、收益群体等因素,合理确定管护主体,保障管护经费。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不同类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特点,科学制定管护标准和规范,合理选择管护模式,有序推进管护体制改革。

 建管并重、协同推进。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统一谋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建立健全有利于长期发挥效益的机制体制。

 (三)主要目标 1.到 2021 年 8 月底,完成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普查,制定各类别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

 2.到 2025 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基本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3.到 2030 年,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全县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4.到 2035 年,全县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并管护到位。

 二、落实管护责任制度 (一)落实政府主导责任 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对于建成后有专门运行管理企业(或组织)的经营性及准经营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专门运行管理企业(或组织)负责管护工作,各镇区(街道、社区)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管理监督职责。对于农村水利、道路、绿化等非经营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各镇区(街道、社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镇区、街道和社区负责)

 (二)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负有监管责任。到 2021 年 11 月底前,要摸清各自领域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基本情况;2021 年 10 月底前,制定各自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并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县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邮政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运营企业和公共服务供给单位管护责任 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行业范围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级组织及村民的监督,确保所属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社区综合服务、殡葬服务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要做好所属设施管护,并建立制度,责任到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业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加强支持指导。(县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供电公司、邮政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管护监督作用 村级组织承担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以及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对于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管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可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村级组织要承担监督责任。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村民理事会组织监督作用,带领农民群众协助和监督各类管护人员,做好设施日常管理。(各镇区、街道和社区负责)

 (五)广泛调动村民主动参与

 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广泛发动,增强其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探索建立村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使用者管理协会,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群众做好房前屋后的保洁,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各镇区、街道和社区负责)

 三、建立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 (一)完善非经营性设施政府或村级组织管护机制 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镇区(街道、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各镇区(街道、社区)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各镇区、街道和社区负责)

 (二)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 运营企业、镇区(街道、社区)或村级组织按照权属关系管护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政府和经济实力强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合理补偿,运营企业应控制成本、提高效益。(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

 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支持有条件的镇区(街道、社区)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将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将职责范围内的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县住建局要推动城乡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和管护无缝衔接,充分发挥其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示范作用。县水务局要以推进 XX 农村生态河道建设为契机,建立健全全县生态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相关管护配套制度 (一)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 2021 年 11 月底前,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科学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形

 成以镇区(街道、社区)为单位清晰明确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台账,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要纳入县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所在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结合县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特别是明确划分好跨镇区(街道、社区)、跨行政村的基础设施管护责任,保障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分别结合各自主管行业特点、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将从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社会主体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于农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可探索通过出让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多元的资金保障机制 (一)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财政预算支出制度,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县、镇区(街道、社区)财政预算,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行政村,适当予以补助。(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 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根据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

 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可按照上级要求将一定比例入市收益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通过提取村级组织公益金和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等方式,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正确处理好使用者合理付费与增加农民支出的关系,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区(街道、社区)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督导,创新管护体制机制,积极构建既适应本地发

 展需求,又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各自领域的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动态跟踪评估,开展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县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邮政公司等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 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要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及时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全县信用管理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护清单所列事项适时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平稳有效落地落实,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县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邮政公司等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宣传引导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社区)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让广大农民了解和接受“村级公益事业需村民共同出力出费”、“自己的家园自己建设自己管护”等道理。同时,通过让农民群众说身边的事、讲自己美好家园的故事等形式,提升广大农村群众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引导社会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县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邮政公司等部门,各镇区、街道和社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篇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

建省农村公共厕所管护指南

  (试行)

  二〇二一年 十二月

 目 录 前 言 ........................................................................................................... 1 1.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2.总则 .......................................................................................................... 3 2.1 适用范围 .................................................................................. 3 2.2 编制内容 .................................................................................. 3 2.3 总体要求 .................................................................................. 3 3.农村公厕保洁要求 ................................................................................. 4 3.1 保洁基本要求 .......................................................................... 4 3.2 保洁作业规程 .......................................................................... 5 3.3 防疫消毒要求 .......................................................................... 5 3.4 通风除臭 .................................................................................. 6 3.5 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 6 3.6 化粪池维护要求 ...................................................................... 7 3.7 工具放置 .................................................................................. 8 4.公共厕所服务 ......................................................................................... 9 4.1 开放时间 .................................................................................. 9 4.2 公共卫生间标识标牌 .............................................................. 9 5.公共厕所管理 ....................................................................................... 10 6.应急保障措施 ....................................................................................... 11 6.1 安全、消防管理规范 ............................................................ 11 6.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1 7.监督考核机制 ....................................................................................... 12 7.1 责任主体 ................................................................................ 12 7.2 考核制度 ................................................................................ 12 7.3 监督制度 ................................................................................ 12 附件 1:农村公厕建设管理要点一张图 ............................................... 16 附件 2:农村公共厕所考核打分表 ....................................................... 17

 1 前 言

 为规范我省农村地区公共厕所管护行为,提升公厕管护水平,保护公厕设施设备,营造良好卫生环境,编制出台本指南。

 本指南所指农村公共厕所管护内容包括:农村公共厕所卫生保洁要求、服务要求、管理制度、应急保障措施及监督考核机制。对农村公共厕所管理维护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

 2 1.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 1-2012)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GB/T 20501. 1-2013)

 《公共厕所卫生规范》(GB/T 17217-2021)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2008)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3 2.总则

 2.1 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指农村公共厕所是指我省农村地区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厕所,包括村庄公厕和乡镇公厕。本指南所指公共厕所均为水冲式厕所。

 2.2 编制内容 本指南所指公共厕所管护内容包括公共厕所卫生保洁要求、服务要求、管理制度、应急保障措施及监督考核机制。

 2.3 总体要求 农村公共厕所应功能完善、干净、整洁、舒适、使用方便。

 农村公共厕所主体建筑、内部设施、给排水、化粪池或贮粪池、无障碍设施等各类硬件设施应保持完好,无破损和缺失问题,各项功能应符合使用要求。

 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参与农村公共厕所的日常保洁和维护管理。

 2.3.1 运行标准 (1)配套设施功能齐备完好运行,外观整洁统一。

 (2)设施设备损坏时,修复更换维修及时。

 (3)化粪池定期清掏运输,保障功能正常运转。

 (4)房屋建筑外观定期清洗或粉刷,保持清洁。

 2.3.2 清洁标准 (1)清洁期间配套放置工作导视牌。

 (2)室内设备擦拭每周至少 2 次,全天按规定流动保洁,保持无灰尘、痕迹。

 (3)公厕消杀 1 次/ 周,保持无蚊蝇滋生。

 (4)垃圾外运 1 次/ 天,保持随时清、无滞留。

 4 3.农村公厕保洁要求

 3.1 保洁基本要求 3.1.1 公厕外部保洁要求 (1)公共厕所周边应保持环境整洁,要求立面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现象;公厕管理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2)坡道、台阶完好无破损、无障碍物、无杂物、无痰迹、无积水。地面应清洁无积水,不应有明显的纸屑、烟头、痰迹、杂物和臭味。

 (3)厕所外墙、屋顶应保持整洁,无各类污迹、商业性宣传广告、涂鸦等。

 (4)厕所周边宜绿化、美化。

 3.1.2 公厕内部保洁要求 (1)公厕大门内外及把手等设施清洁,无锈蚀;厕所玻璃窗干净、窗台、窗框等无明显灰尘、无蛛网、无破损。

 (2)公共厕所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板整洁,应无污迹、无积灰、无蛛网,无乱涂画。

 (3)农村公厕的如厕用具应完好无损,蹲(坐)位外侧无粪便、污物,器内无积粪、污垢,小便槽(斗、池)内不积存尿液,无水锈、尿垢、粪迹、垃圾,沟眼、管道畅通,基本无臭味。

 (4)厕位分隔板无损坏、无污迹、无乱涂写。

 (5)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盆、面镜、厕位挂钩、冲水设备、清洁池、标志完好无损,无污垢、无涂画痕迹,保持洁净。

 (6)公厕内废弃物收集容器中的厕纸等垃圾不应溢出。

 5 (7)工具摆放有序。

 3.2 保洁作业规程 3.2.1 清洁程序 (1)对公厕设施(地面、便池、门窗等)由左至右、由里到外进行擦拭。

 (2)对公厕设施(消杀处置)由里到外进行全面物理消杀。

 3.2.2 作业规程 管理员应培训合格。开展保洁作业时,应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应注意防电,并在醒目位置放置保洁作业指示牌、警示牌。冲洗卫生间地面时需设置防滑标志和铺设防滑垫,冲洗完毕后应拖干地面水渍,保持地面干燥。

 清洁大小便洁具的拖把、抹布应专用,不得与清洁其他设施的拖把、抹布混用。

 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清扫频次。公厕保洁作业应做到干净整洁、设施完好、服务优质、群众满意,做到勤冲、勤刷、勤擦、勤换,见脏就扫、见脏就拖、见脏就擦,特别是高峰使用时段结束后应及时进行保洁整理,做到人走蹲位清(包括挡板、地面、蹲便器、小便器)、洗手台无积水、镜面无水迹、洗手盆无积垢、地面整洁。

 3.3 防疫消毒要求 对公共厕所应经常进行卫生消毒。在有各类传染病流行时,应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防疫相关规定,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处理。

 (1)保洁人员消毒作业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手套,穿工作服。

 (2)公厕使用人员较多时,待人员减少后及时进行保洁。

 6 (3)对地面上的废弃口罩应使用作业工具夹起投放到专用垃圾桶内。

 (4)启动排气设备、打开窗户,保持公厕良好通风。

 (5)保洁员每天要对公厕全面冲洗及全面消毒一次以上,对公厕地面、蹲位、门把手、水阀等部位进行擦拭或湿拖消毒。

 (6)作业人员收工时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戴好口罩及相关防护用品,复测体温,方能离开工作单位。作业机械、作业工具要进行全面消杀。

 (7)应采取有效的化学或物理措施进行病媒生物控制,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杀鼠剂和卫生杀虫剂,杀鼠剂和卫生杀虫剂应有明显警示标志。

 3.4 通风除臭 农村公共厕所保持通风,开启空调的公共卫生间应同时开启换气设备。

 农村公共厕所应合理采用辅助除臭设备。

 3.5 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应按照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山区等冬季气温低的地区应增加管道冬季防冻维护。

 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包括供水和水冲等设施的完好情况,建筑物外立面、室内暴露管道等,发现故障及损坏,及时报修。

 农村公共厕所维修人员接到维修报告后,应及时维修,保证公共卫生间的正常使用。

 应及时填写日常保洁、维护保养和维修的相关工作记录,并妥善保存。

 漏水、便器堵塞等故障应在 2 小时内修复;确实无法及

 7 时修复的,应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在 10 日内修复。

 农村公共厕所门、窗、标牌、无障碍设施等设施损坏应在 24 小时内修复;确实无法及时修复的,应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在 10 日内修复。

 维修设施时,应有明显标识提示。农村公共厕所停止使用,应张贴停用通知,明确停用时间、原因以及恢复正常使用时间。

 3.6 化粪 池 维 护要求 应定期对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进行检测,确保处理后的粪液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化粪池上方应设置明确标识,严禁在化粪池上方堆压重物或停靠车辆。

 应定期检查化粪池周边是否有裂缝、地基沉降等问题,确保使用安全。

 应避免雨水及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确保粪便有效贮存时间。

 化粪池盖板、警示牌应牢固,防止人畜跌入。

 应定期对化粪池内的粪液、粪渣、粪皮等进行清理清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三格化粪池第三池的粪液液面接近过粪管高度时应及时清掏,避免外溢; 禁止取用三格化粪池一、二池的粪液施肥;禁止向三格化粪池二、三池倒入新鲜粪液; 清理粪液、粪渣时,化粪池边严禁烟火,防止粪便发酵产生的沼气遇火爆炸; 使用半年至一年或在使用中发现三格化粪池第三池出现粪皮时要清渣,粪渣应经高温堆肥等无害化处理。

 8 3.7 工具放置 每座公共卫生间应设置统一的工具架或者工具房,工具架摆放不得影响路人通行和卫生间整体美观。拖把、扫把、抹布晾晒时应置于工具架上,晾晒完后,应及时放回工具间。其它作业工具保洁作业完毕后,应统一放回工具间。工具间内工具应摆放整齐。

 农村公共厕所内部通道、洗手台不得放置拖把、水桶、抹布、扫把等作业工具和其他影响观瞻及通行的物品。

 9 4.公共厕所服务

 4.1 开放时间 公厕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明确标示公厕开放时间。

 4.2 公共卫生间标识标牌 4.2.1 基本要求 农村公共厕所图形符号及标识应统一颜色、尺寸、大小、规格、字样等。

 4.2.2 标识牌的设置 公厕在适当的距离(100-150 米)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的标志,并在标志上指明方向和距离,便于使用者寻找,宜设置夜间发光指示牌。

 管理制度公示牌及“福建省农村公厕建设管理要点一张图”(见附图)应设置在农村公共厕所入口处醒目位置。

 夜间灯光指示标识应设置在农村公共厕所外墙醒目位置。

 男、女厕标识应设置在门楣正上方处或门两侧。

 坐厕位标识应设置在厕位门正上方处或门上的正上方。

 无障碍设施标识应设置在无障碍间或者无障碍厕位门楣正上方或门上的正上方。

 工具间标识应设置在工具间门楣上方或门上的正上方。

 4.2.3 指向牌的设置 应在距农村公共厕所 20-30 米范围内位置,设置指向牌。按照“多杆合一”要求,安装在周边交通标志杆、路灯杆上,安装位置应醒目。指示牌的内容应包括公共卫生间的图形符号、中英文符号。

 10 5.公共厕所管理

 农村公共厕所应配备工作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带臂章、工号牌,服饰应保持整洁。

 应为保洁人员提供培训,包括作业技能、应急技能、文明礼仪等。

 应为保洁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作业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更换。

 保洁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及时填写相关工作记录,及时反映公众意见。

 管理员每日巡检不少于 2 次,并填写相关记录。

 公厕长每日巡检不少于 1 次,并填写相关记录。

 11 6.应急保障措施

 6.1 安全、消防管理规范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6.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如因停水、设备故障、定期检修等公共厕所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时,应及时做好公告、解释工作。应设置标识牌...

篇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

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解决长期以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薄弱的现状, 确保农田水利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持续发挥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入建设公共基础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合格后, 移交所在乡 镇(街道)、 村管理使用。

 其产权归属工程所在村集体所有。

 产权所有人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建立管护制度、 细则, 订立各项管护合同, 使管理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 保证工程长期正常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排灌渠、 末级渠系节水工程、 塘坝、 泵站、 机井、 管灌、 喷灌、微灌、 农村道路、 蓄水池等)

 的除险加固、 水毁修复、 清淤、维护管理等。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财政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在乡 镇(街道)、 村要逐级建立项目工程管护组织和管护队伍, 区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后期管护工作的监督评价。

 乡 镇(街道)

 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项目所在村委会负责村域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受益农户负责受益范围内的工程管护工作。

 管护人员数量根据项目工程布局, 工作

 量大小, 在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运行使用年限内完好无损的前提下进行配备。

 管护时限从项目竣工验收开始。

 第五条

 各乡 镇(街道)、 村、 经济合作社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 制度和操作性、 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 并列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上级管护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管护组织的工作汇报, 及时协调解决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 对重大问题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机构。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负责跨行政村的农田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指导村组加强管理和维护; 村委会要负责支持本村经济合作社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区、 乡 镇(街道)

 工程管护组织要对项目所在乡 镇(街道)、 村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 年终进行总评。

 乡 镇(街道)、 村应每季检查一次, 半年一小结, 年终一总评。

 第八条

 项目区范围内的所有坝、 塘、 渠、 沟、 喷灌、管灌、 泵站、 道路、 蓄水池等工程, 都要实行承包管护, 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 明确管护内容、 管护标准, 明确责、权、 利。

 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 一般 1—3 年为一个承包期。

  第九条

 各级组织都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 内容包括:

 管护人员基本情况, 公共基础设施利用情况, 工程设施布局情况, 管护内容, 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

 区、 乡 镇(街道)、 村要采取多种形式, 大力宣传工程管护的法律、 法规, 把工程管护制度纳入《乡 规民约》 之中, 做到家喻户晓, 老幼皆知, 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公共基础工程运行的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由本人申请或群众推荐, 报村委会初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定并报区级管理机构备案。

 同时要尽量保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 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消减管护人员。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政治素质好, 热心公益事业, 热爱管护工作, 作风正派, 责任心强, 办事公道,遵纪守法, 身体健康, 有一定文化程度, 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 操作规程, 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 坚守工作岗位, 尽职尽责, 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 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 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承包制, 由村委会或乡 镇(街道)

 与之签定聘任承包合同。

 凡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 不能完成管护任务, 经村委会提出解聘, 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批准, 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

 第十六条

 乡 镇(街道)、 村要根据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采取多种形式, 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

 第四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村、 经济合作社要自行筹集管护经费,区、 镇(街道)

 财政适当补贴等形式, 用于工程维修及管护人员的报酬。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区领导小组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同时对举报、 揭发破坏项目工程设施、 设备的人员也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 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 除解聘外, 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 要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 教育、 经济制裁,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 由东兴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篇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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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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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而 言 ,投 入 是 基 础 、 管 理 是 关 键 , 没 有 管 理 就 没 有 效 益 , 管 理 跟 不 上 ,效 益 就 不 能 发 挥 。为 了更 好 发 挥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的 作 用 ,党 的 十 七 届 三 中 全 会 明 确 提 出要 健 全 农 村 公 共 设 施 维 护 机 制 ,提 高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的 综 合 利 用 效 能 。但 从 农 村 实 际情 况 看 ,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存 在 诸 多 问 题 , 这 些 问 题 不 及 时 有 效 的 得 到 解 决 ,将 严 重 影 响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的 投 资 使 用 效 益 ,也 将 会 影 响 新 农 村 建 设 目

 标 的 实 现 。

 一、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1.有 人 建 无 人 管 目前 ,全 国各 地 大 部 分 村 庄 的水 、 电 、 路 、 有 线 电 视 等 已 建 立 起 来 , 但 都 处 于 无 人 管 理 的 状 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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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缺 乏 合 适 的 管 理 机 制 和 管 理 办 法 ,

 管 理 模 式 也 缺 乏 创 新 ,基 本 上 是 政 府 无 偿 服 务 ,农

 民无 偿 使 用 ,人 人 有 使 用 的权 利 ,却 没 有 人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的 义 务 。结 果 造 成 一 些 村 庄 的 水 泥 路 由 于 在 修 建 过 程 中 偷 工 减 料 , 或 使 用 过 程 中 超 强 度 使 用 , 公 路 用 不 了 多 长 时 间 就 变 得 坑 坑 洼 洼 ;有 的 村 虽 然 用 起 了 自来 水 ,但 自来 水 时 有 时 无 ,根 本 不 能 满 足 农 民 的 日常 生 活 。甚 至 有 的 村 庄 的 自来 水 根 本 不 能 作 为 生 活 用 水 ; 有 的 村 的 健 身 器 材 则 被 偷 走 或 遭 损 坏 ;

 “ 农 家 书 屋 ” 要 么 书 籍 不 能 满 足 农 民 的 需 求 , 要 么 不 开 放 ,要 么 利 用 率 低 , 只 是 成 为 应 付 上 级 检 查 的 摆 设 。

 从 实 际 情 况 看 ,农 村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存 在 很 大 漏 洞 ,许 多 村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处 于 瘫 痪 状 态 。

 2.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的 El 常 维 护 、后 续 投 入 资金 不 足 ,运 营机 制 存 在 问题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使 用 率 高 、损 耗 大 ,需 要 经 常 维 护 ,但 目前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基 本 上 处 于 无 人 管 理 和 维 护 的状 态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不 仅 无 人 管 ,更 重 要 的 是 无 钱 管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维 护 缺 乏 维 护 资 金 ,政 府 只 管 前 期 投 入 建 设 ,不 管 后 期 维 护 资 金 的 投 入 ,致 使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日常 维 护 、 后 续 投 入 资 金 不 足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维 修 费 用 基 本 上 是 由 村 集 体 承 担 , 据 我 们 在 莱 西 走 访 调 查 发 现 , 有 的 村 村 集 体 有 固 定 收 入 , 但 * 本文 系山 东省教育厅 2007 年度社会科学计划项 目 “ 对农村公共管理问题的研究” (编 号:S 07W B11) 的阶段性研 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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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经济 2010 年第 1 期 对 于 大 多 数 村 庄 来 说 ,村 集 体 收 入 微 乎 其 微 ,许 多 村 庄 连 村 干 部 的工 资 都 支 付 不 了 ,何 谈 对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的 维 修 和 管 理 。而 且 在 实 际 中 我 们 发 现 一 些 现 象 :

 由事 业 单 位 出 资 兴 建 的 一 些 基 础 设 施 项 目如 电 、

 有 线 电视 等 日常 维 护 基 本 可 以保 证 ,但 由政 府 出 资 兴 建 的 一 些 公 益 性 设 施 如 路 、农 田水 利 设 施 、 图 书 馆 等 却 没 有 相 应 的 维 护 经 费 ,缺 乏 专 人 维 护 。

 3.农 村 基 础 设 施 评 估 重 数 量 轻 质 量 、重 投 入 轻 管 理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的 评 估 是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的重 要 方 面 ,但 目前 地 方 政 府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评 估

 存 在 着 “形 式 主 义 倾 向 ” 。政 府 在 评 价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的成 效 时 ,其 评 价 标 准 只 是 投 入 了 多 少 资 金 、修 了 多 少 里 程 的 公 路 、 有 线 电 视 的普 及 率 、 自来 水 的 普 及 率 、 网 络 普 及 率 、 图 书 馆 的 面 积 是 多 少 平 方 和 有 多 少 藏 书 、 多 少 光 盘 等 ,只 重 视 数 量 ,不 重 视 质 量 和 效 率 ;只 重 视 前 期 投 入 ,根 本 不 重 视 基 础 设 施 投 入 后 的使 用 效 率 和 管 理 效 率 ,导 致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投 入 很 大 ,但 群 众 满 意 率 却 不 是 很 高 。

 二 、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存 在 问题 的 制 度 分 析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在 管 理 上 存 在 的诸 多 问 题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其 中 固然 有 资 金 的 缺 乏 、 意 识 的 落 后 等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制 度 设 置 的 缺 陷 。

 1. “ 公 用 地 ”悲 居 J “ 公 用 地 ” 悲 剧 是 由美 国新 经 济 制 度 经 济 学 的 代 表 人 物 之 一 哈 丁 在 198 6 年 提 出 的 观 点 。

 他 以公 共 牧 场 上 牧 民 们 可 以 自由 放 牧 为 例 描 述 了“ 公 用 地 ”悲 剧 的 发 生 机 制 :每 个 理 性 的 牧 民都 会 追 求 使 用 最 大 化 。在 公 共 牧 场 上 , 牧 民会 有 意 或 者 无 意 地 问 自 己 :

 “ 增 加 一 头 牲 畜会 带 给 我 多 大 的 效 用 ?” 。

 这 个 效 用 有 正 负 之 分 , 正 效 用 是 增 加 了一 头 牲 畜 带 来 的好 处 , 利 益 归 牧 民 自 己所 有 ; 负 效 用 则 是 由 于 增 加 了一 头 牲 畜 而 对 公 共 牧 场 形 成 的 过 度 放 牧 ,而 过 度 放 牧 的 后 果 是 被 全 体 牧 民 所 分 担 ,对 每 个 增 加 牲 畜 头 数 选 择 的 牧 民来 说 ,其 负 作 用 仅 仅 是 若 干 分 之 一 。

 正 负 效 用 计 算 的 结 果 ,是 每 个 理 性 放 牧 的牧 民都 会 增 加 自

 己 畜 牧 的 数 量 ,而 且 会 不 断 增 加 。“‘公 有 化 的 牧 场 + 私 有 化 的 畜 群 ’ 体 系 实 际 上 使 每 一 个 ‘理 性 的 ’ 牧 人 因 做 错 事 而 得 到 奖 赏 ” , “ 牧 民们 为 了追 求 自 己 的 最 佳 利 益 不 断 在 公 共 牧 地 上 过 度 放 牧 ,最 终 导 致 公 共 牧 地 的 贫 瘠 荒 芜 。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而 言 , 基 础 设 施 属 于公 共 资 源 。

 比 如 说 农 村 公 路 是 农 村 使 用 频 率 较 高 的 基 础 设 施 ,

 公 路 不 仅 改 善 了村 民 的 交 通 环 境 ,更 重 要 的 是 公 路 把 村 民与 外 面 的 世 界 连 接 了起 来 。“ 村 村 通 ” 公 路 便 利 了农 民 的 运 输 生 产 ,农 民 在 运 输 时 为 了 获 取 最 大 的经 济 利 益 ,往 往 要 超 载 运 输 ,特 别 是 外 地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超 载 车 辆 为 了 躲 避 高 速 公 路 的 收 费 检 查 也 往 往 走 乡 村 公 路 。

 但 村 级 公 路 的 承 载 能 力 是 有 限 的 .

 对 于 运 输 者 个 体 来 说 ,超 载 运 输 和 不 超 载 运 输 ,无 异 前 者 的 收 益 要 大 于 后 者 。

 虽 然 国 家 禁 止 超 载 ,但 那 主 要 是 针 对 高 速 公 路 的 ,对 乡 村 公 路 国 家 即 使 有 法 律 的约 束 也 没 有 执 法 人 员 的 监 督 , 即 使 自 己 不 超 载 也 不 会 受 到 额 外 的 奖 励 ,超 载 运 输 不 仅 不 会 受 到 惩 处 ,而 且 会 带 来 更 大 的 收 益 。

 因 此 , 每 个 运 输 者 只考 虑 自己 的 收 益 而 不 考 虑 公 路 的 承 载 能 力 ,再 加 上 许 多 村 级 公 路 在 修 建 过 程 中偷 工 减 料 ,村 级 公 路 终 于 难 负 其 重 ,最 终 变 得 坑 坑 洼 洼 。这 就 是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存 在 的 “ 公 用 地 ” 悲 剧 。

 2.政 府 绩 效 评 估 制 度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4E 指 标 , 即 经 济 ( economic ) 、

 效 率 ( efficiency) 、

 效 果 ( effectiveness) 、公 平 ( equity ) 。由于 公 平 性 在 市 场 机 制 中很 难 加 以界 定 , 因 此 世 界 上 大 多 数 国 家 的绩 效 评 估 标 准 是 以 “ 3E ” 为 指 标 ,即 经 济 、效 率 和效 果 。政 府 的 绩 效 评 估 是 政 府 为 了 提 高 整 个 政 府 组 织 的 绩 效 而 采 取 的 对 多 元 产 出 进 行 评 估 的 衡 量 机 制 ,

 为 了保 证 评 估 的公 正 、 客 观 , 西 方 各 国 政 府 都 制 定 了 相 对 完 善 的评 估 标 准 和 体 系 。任 何 绩 效 评 估 都 不 可 能 设 计 和 执 行 得 完 美 无 缺 , 由于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主 要 是 用来 评 估 政 府 工 作 成 绩 和 行 政 效 能 的 , 而 数 量 、

 比率 等 可 以 量 化 的 指 标 则 是 最 容 易 和 最 直 观 的 标 准 , 因 此 量 化 指 标 就 成 为 各 国 政 府 在 绩 效 评 估 中使 用 最 多 的标 准 。特 别 是 我 国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刚 刚 起 步 ,数 量 化 的指 标 几 乎 成 了唯 一 的评 估 标 准 .而 且 我 国政 府 评 估 基 本 上 以 官 方 评 估 为 主 ,多 是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评 估 。对 下 级 官 员 来 讲 ,数 字 是 说 明 自 己工 作 成 绩 的最 有 说 服 力 的证 据 , 而 上 级 官 员 在 评 价 下 级 官 员 时 ,也 往 往 选 择 那 些 容 易 量 化 的 客 观 指 标 。因 此 , 我 国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重 数 量 指 标 、

 轻 民 意 指 标 .评 估 指 标 中 根 本 不 设 民 众 满 意 度 ,也 不 让 公 众 参 与 。

 这 种 评 估 机 制 用 于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的评 估 就 只能 是 只 注 重 投 入 的 资 金 、 公 路 的 里 程 、 有 线 电 视 的 普 及 率 、自来 水 的 普 及 率 、网络 普 及 率 、 图 书 馆 的 面 积 、 藏 书 的 多 少 等 ,至 于 自来 水 是 否 符 合 饮 用 标 准 、“ 农 家 书 屋 ” 是 否 对 农 民 开 放 与 是 否 满 足 农 民 的 需 求 等 则 在 评 估 中被 忽 略 不 计 。绩 效 评 价 机 ·116 ·

 农 村经 济 2010 年 第 1 期 制 的 不 完 善 是 导 致 政 府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只 注 重 前 期 投 入 ,而 忽 视 后 期 管 理 和 维 护 的 重 要 原 因 。

 三 、 建 立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的 长 效 机 制 1.明 确 责 任 ,建 立 多种 形 式 的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护 体 制 和 运 营 方 式 , 避 免“ 公 用 地 ”悲 剧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缺 位 的 重 要 原 因 是 权 责 不 明 ,导 致 有 人 建 无 人 管 。要 避 免 “ 公 用 地 ” 悲 剧 ,就 必 须 对 已经 存 在 的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重 新 理 顺 关 系 ,明 晰 产 权 , 明 确 经 营 和 管 理 责 任 ,实 行 责 任 制 和 问 责 制 ;对 在 建 或 即将 建 设 的新 项 目 ,必 须 在 建 设 之初 就 坚 持 “ 谁 投 资 ,谁 拥 有 产 权 和 收 益 权 ” 的 原 则 , 0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的基 础 设 施 ,建 立 与 市 场 经 济 相 适 应 的 经 营 管 理 体 制 ;对 于 国 家 和 集 体 投 资 的 纯 属 公 益 性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应 由政 府 承 担 管 护 责 任 ,安 排 支 出 管 护 费 用 ;一 些 准 公 益 性 基 础 设 施 项 目工 程 的 管 护 可 以 引 进 市 场 方 式 ,推 行 公 司 合 营 合 作 模 式 或 民 营 模 式 ; 对 于 小 型 基 础 设 施 , 则 可 以 采 取 承 包 、租 赁 、 拍 卖 、 转 让 等 形 式 , 明 确 管 护 责 任 。

 2.建 立 数 量 与 质 量 并 重 的 绩 效 评 价 标 准 政 府 应 建 立 新 的绩 效 评 价 标 准 , 一 方 面 要 将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纳 入 评 价 体 系 , 既 要 评 估 政 府 的投

 入 资 金 和 产 出 数 量 。更 要 评 估 公 共 设 施 的 使 用 效 率 和 使 用 寿 命 , 以保 证 其 效 率 的 发 挥 ;另 一 方 面 要 建 立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中 的公 众 参 与 机 制 ,要 在 评 估 指 标 中设 立 民 众 满 意 度 指 标 ,让 农 民参 与 评 估 。

 3.提 高农 民素 质 ,积 极 发 挥 农 民 3--与 农 村 公 共 事 务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虽 然 主 要 依 靠 政 府 投...

篇五: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

S 03.080.99 A12 备案号:

 49535-2016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2924-2016

  农村(村庄)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通则 General rules for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rural (village) infrastructure

 2016 - 04 - 20 发布 2016 - 06 - 2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2/T 2924-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1 5 要求 .............................................................................. 1 6 管护机制 .......................................................................... 3 7 考核 .............................................................................. 3

 DB32/T 2924-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中市技术监督情报所、扬中市新坝镇新治村、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月丽、李宇、陈红霞、解林华、李红、马军。

 DB32/T 2924-2016 1 农村(村庄)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村庄)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的总则、要求、管护机制和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村庄)基础设施 为发展农村生产和保证农民生活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文体、道路、桥梁、河道(塘)、小型水利、环卫、生活污水处理、供电、给排水、通信等设施。

 4 总则

 4.1 应符合村庄规划中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要求,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和文化需求。

 4.2 宜采取政府指导,以村为主体的工作方式。

 4.3 管护可采取村自行管护与专业机构管护两种方式。

 4.4 应以镇为单位做好村庄之间基础设施的日常保洁工作。

 5 要求

 5.1 文体 5.1.1 根据村实际情况建设乒乓球室、棋牌室、图书阅览室、电子信息服务室等室内文体设施,以及公共活动和健身场所等室外文体设施。

 5.1.2 应定期检查文体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5.2 道路

 DB32/T 2924-2016 2 5.2.1 村主干道应进出畅通,路面硬化率不低于 90%。

 5.2.2 村主干道应按照 GB 5768.1 和 GB 5768.2 的要求设置交通指示标牌或道路管护标牌;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应根据发展乡村旅游的需要,在村内设置指示标识。

 5.2.3 村道应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村庄格局,保留原始形态走向。

 5.2.4 公共停车场内应整洁有序,路面基本平整,确保车辆正常停靠,并安排专人管护。

 5.3 桥梁 5.3.1 应安全美观,体现地域风格。

 5.3.2 古桥保护应符合相关规定。

 5.3.3 桥梁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设施。

 5.3.4 非等级公路的桥梁应满足当地农用机耕和农民生产、生活用途。

 5.4 河道(塘)

 5.4.1 应保障河道(塘)清洁、引排畅通,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水环境,实现河道(塘)引排水、蓄水等综合功能,提高自净能力。

 5.4.2 河道(塘)景观宜与自然环境相适应。

 5.5 小型水利设施 5.5.1 应建立小型水利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职责。汛期小型水利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应按防汛调度方案、应急预案等执行。

 5.5.2 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责任牌,明确名称、范围、要求、责任人员、监督电话等内容。

 5.5.3 汛期小型水利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应按防汛调度方案、应急预案等执行。

 5.6 环卫 5.6.1 应统一配置垃圾收运、绿化养护、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

 5.6.2 应根据设备特点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易损设备应定期更换。

 5.7 生活污水处理 5.7.1 应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类设施、设备应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5.7.2 应在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醒目处设置标识,内容包括村庄名称、受益人口数量、处理工艺、技术路线、运维单位及监督电话。

 5.8 供电 5.8.1 供电设施应及时维护,有效运行。

 5.8.2 应公布供电服务项目,如供电可靠率、到达故障现场抢修的时限、供电方案答复期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5.8.3 合理配套照明设施,按照气候、季节变化及时调整亮灯时间,确保正常照明。

 5.9 给排水 5.9.1 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

 5.9.2 应定期巡查水源、检测水质。

 5.9.3 给排水设施应定期检修和养护,确保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DB32/T 2924-2016 3 5.10 通信 5.10.1 完善移动网络、宽带网络、通信设施信息库等农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并定期检修和维护。

 5.10.2 宜配备村通信服务网点。

 6 管护机制 6.1 人员 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管护人员,明确职责,并统一管理、定期培训。

 6.2 制度 根据村实际情况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6.3 公众参与 应通过广播、会议、标语、文化长廊、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参与。

 6.4 信息管理 6.4.1 应做好工作记录,建立管护档案。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6.4.2 宜依托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村民发布相关信息。

 6.5 满意度调查 鼓励开展村民满意度调查,分析评估、持续改进,并及时对外公开。

 7 考核 7.1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应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村庄)进行考核。

 7.2 应遵循明确职责、分级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监督考核制度。

 7.3 可采取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考核。

 7.4 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可作为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江苏省地方标准 制定规程(试行)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不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第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与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 (二)属于全省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范; (三)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除外); (二)已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三)不属于技术和管理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四)属于在国家和行业层面上才能统一实施的; (五)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代表性; (六)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七)其他原因。

 第六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向社会征集每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征集期应不少于 40 日。

 第七条

 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2- (二)标准草案。

  第八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地方标准立项项目。

 第九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地方标准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若有异议,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是否立项,论证结果作为最终结论。

  第十条

 公示期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地方标准立项项目,项目期限为一年以内。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标准承担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

 标准起草组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 (三)标准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 1.1 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并明确标准的归口单位; (四)充分考虑标准实施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

 起草标准应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并征求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四条

 标准征求意见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标准承担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处理完毕后,由标准承担单位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准送审材料。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一)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本。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应经地方标准审查会(以下简称审查会)通过。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内容确定审查会专家组,包括行政机关、科研院所、应用单位、标准化研究机构等相关方面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 人。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在相应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审查会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也可委托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审查会应当对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影响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送审文本经审查会审查通过后,标准承担单位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于1 个月内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向社会公示。推荐性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60 日。

 -3-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报批文本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批准,经统一编号后发布。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到期未能完成的项目,标准起草单位需在到期一个月之前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该地方标准项目终止。

  第二十二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定期组织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复审有关地方标准:

  (一)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制定或者修订的;

  (二)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与地方标准相关的生产技术、检测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第二十四条

 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工作完成后,提出书面复审建议,复审建议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并说明主要理由。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仍适用的地方标准为继续有效;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负责修订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年度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申报表 标 准 名 称

 制 定 / 修 订

 计划完成时间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地 址

 邮 编

 经费安排(自筹/拨付)

 立项理由(含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关系)

 起草单位及起草人情况

 提出(起草)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推荐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立项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签名)

 制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

篇六: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

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以及村民自建情况的调研报告

 银达镇人民政府 2011 年 3 月 9 日

  按照肃发改发[2011] 46 号文件的有关要求, 我镇高度重视, 抽调部分人员 于 2011 年 3 月 7 日 至 3 月 9 日 , 围绕我镇近两年全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以及村民自 建等情况进行了 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银达镇地处肃州城区以北 7 公里处, 辖 14 个行政村,95 个村民小组, 农户 7555 户 , 人口 29622 人, 耕地面积 71299亩, 人均占有耕地面积 2. 41 亩, 2010 年全镇人均纯收入达到 7289 元。

 二、 我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现状及成效 我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政府主导和村民自 建两种方式进行。

 政府主导为主要建设方式, 通过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由中标单位负责建设项目 的管理、 材料采购和施工建设。

 村民自 建方式在我镇近两年实施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 中 所占的比例 大幅提高, 农户 参与 建设积极性很高。

 根据调研的情况, 通过农户 投工投劳折资、 农户 自 筹资金以及 “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建设的项目 占已实施项目 的 43% 1. 农村道路建设方面, 2009 年至 2010 年, 我镇共修建道路 3 条, 总长度 49. 5 公里, 总投资 1594. 5 万元。

 其中,2009 年由政府主导, 国家投资 1100 万元修建银沙公路 29 公里; 通过区级配套资金 70. 5 万元, 村民投工投劳折资及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项目 筹资 43. 5 万元修建蒲上沟村 1 至 10 组 4. 7 公里通村公路 4. 7 公里。

 2010年由政府主导, 国家投资 226 万元, 农民自 筹 154. 5 万元修建银上谭公路 15. 8 公里。

 截止 2010 年, 我镇主要道路铺筑率已达到 96%, 有效改善了 我镇乡 村道路通行状况, 初步形成了 村村相通、 支干相连的农村公路网络, 为我镇经济发展奠定了 良好基础。

 2. 人畜安全饮水工程方面, 2009 年落实了 杨洪村、 明沙窝村人畜安全饮水建设项目 , 共投入资金 344. 9 万元, 其中地方配套资金 116. 8 万元, 农户 自 筹 58. 4 万元, “一事一议” 奖补资金 174. 7 万元; 2010 年落实了 佘新、 拐坝桥、 明沙窝村人畜安全饮水建设项目 , 共投入资金 478. 9 万元, 其中国家投资 274. 3 万元, 农民自 筹 204. 6 万元。

 通过两年的项目 建设, 有效解决了 6404 人安全饮水问题。

 3. 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方面, 2009 年至 2010 年, 新建成

  沼气池 155 户 , 沼气服务站 10 个, 共投资 68. 125 万元, 其中国家投资 23. 25 万元, 地方配套 2. 25 万元, 农民自 筹42. 625 万元。

 截止 2010 年底, 我镇共建成沼气池 1655 座。

 4. 农田水利建设方面, 2009 年至 2010 年, 共投资 102. 6万元进行农田水利建设:

 黑水沟村 4, 5, 6 组 10 公里农田毛渠建设项目 总投资 48. 7 万元, 其中地方自 筹 2. 96 万元, 群众筹资筹劳 26. 8 万元,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 19 万元; 六分村西滩 2. 04 公里支渠项目 总投资37. 7 万元, 其中地方配套 24 万元, 群众筹资筹劳 7. 7 万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 6 万元; 银达村 5—10 组 10 公里 U 型渠建设项目 总投资 65 万, 其中村集体自 筹 0. 4 万元, 群众筹资筹劳 39. 2 万元,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 25. 4 万元。

 5. 村级活动阵地建设方面, 2009 年至 2010 年, 共投资111. 9 万元进行村级文化活动场所建设:

 2009 年银达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 总投资 33. 4 万元, 其中村集体积累投资10 万元, 农户 自 筹、 投资投劳折资 13. 7 万元,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9. 7 万元; 2010 年杨洪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 总投资 78. 5 万元, 其中地方自 筹 6. 5 万元, 群众自 筹、投工投劳折资 49 万元, “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 23 万元。

 6. 集镇建设方面, 2010 年, 镇政府通过积极招商引 资,投资 150 万元对银达集贸市场进行了 重新规划建设, 目 前已

  完成市场场地硬化、 集镇上下水建设、 装菜台修建、 办公区修建, 计划年内投入运营。

 三、 我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分析 从调研情况看, 我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取得显著进展, 但面对十分繁重的建设任务, 整体推进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

 全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严重, 极少数农民行路难、 吃水难、 保障低的问题仍然存在, 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制约了 我镇新农村建设步伐。

 当前全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

 ( 一)

 个别村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视不够。

 一是认识不到位。

 少数村对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甚至错误认为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花钱多, 无效益。

 因此, 不愿投资或少投资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 造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是领导不到位。

 多年来,个别村的领导没有真正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大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 程, 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不及时, 工作部署不到位, 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群众意见较多。

 三是措施不到位。

 有的村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措施不过硬, 落实

  不得力, 加之投入十分有限, 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和速度跟不上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需要。

 ( 二)

 各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足。

 投入不足是我镇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金投入总量不足。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为上级财政投入, 而肃州区财政状况比较困难,因而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较少。

 农业产出效益低, 加上长期以来农业支援工业、 农村支援城市方针的实施, 致使农村积累比较薄弱。

 据调查, 我镇大多数村无集体收入来源,缺乏投入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

 虽然近年来政府支农资金逐年增加, 但与庞大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相比,仍远不能够满足其需求。

 二是缺乏引 导机制和信贷支持。

 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励引 导措施, 民间资金目 前极少涉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同时,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 贷款风险高, 又导致农村基础建设信贷投入不够。

 ( 三)

 项目 、 资金整合难、 配套难。

 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范围广, 管理涉及部门多, 各项涉农资金多属专项资金, 缺乏统一的规划引 导, 投资分散, 导致一些项目 使用效率、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并不理想。

 村民自 建项目 需要村集体出资配套, 而配套资金村集体难以筹措, 造成一些项目未能及时落实到位。

  ( 四)

 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十分繁重。

 表现为我镇农村基础设施特别是道路、 电力、 通讯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总量和规模较小, 部分基础设施及配套的功能陈旧、 落后甚至失效, 对经济发展的承载力较弱。

 ( 五)

 村级公益设施建设与管理不到位。

 表现为村容村貌整治进展缓慢, 环境卫生条件较差, 特别是安全饮水、 道路硬化、 污水排放、 垃圾处理等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普遍滞后。农村基础设施“重建轻管” 现象比较严重, 建成的公共设施由于管护责任不落实, 缺乏后续投入和维护管理, 老化失修严重, 难以长期发挥效益。

 农村基础设施多是由政府、 村集体建设, 村集体管理, 产权不明晰, 管理主体缺位, 导致投资效益低下。

 三、 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工作职责。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 营造浓厚氛围。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必须依靠各方面的积极支持和群众的广泛参与。

 充分利用一切舆论载体, 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 广泛宣传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 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特别是中央近两年 1 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加大农村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识, 引 导和动员 广大党员 干部和农民群众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去, 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 支持、参与建设新农村的浓厚氛围。

 二是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 加强

  组织领导。

 各村、 各部门应把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搞好村容村貌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 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强力推进。

 各村根据实际情况, 突出工作重点, 抓好典型示范,采取先易后难、 集中突破、 树立样板、 以点带面等方式, 推进新农村建设再上新台阶。

 ( 二)

 发展农村经济, 增强建设能力。

 发展我镇农村经济是解决农村基础设建设资金不足的根本性办法。

 各村各部门应深刻领会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与实质, 牢牢把握发展经济这一主题,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 用现代经营形式发展农业, 用现代发展理念指导农业。

 各村应当结合我镇实际, 大力发展特色产业, 不断壮大农业和农村经济总量。

 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进程, 全面提升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模和效益。

 坚持“抓产业、 促发展、 保民生” 的工作思路, 在有条件的村重点培养种植大户 、 养殖大户 等典型农户 , 培育产业强村,带动群众共同发展。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加强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能力建设, 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从而为我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奠定深厚的物质基础, 为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 三)

 科学规划, 分步实施。

 一是高度重视, 统筹城乡发展, 做好我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

 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要有前瞻性, 结合国家政策, 从适应未来我镇农村劳动力转移、 城镇化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需要出发, 在充分研究我镇目 前条件的基础上, 科学提出我镇短期、 中长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思路、 基本原则、 建设目 标、 区域布局和政策措施, 积极发挥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

 二是突出重点, 镇政府要认真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编制, 并按规划的内容分阶段、 有步骤、 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是因地制宜, 切实做好村镇的发展规划。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 、 《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 法规, 按照城乡 统筹、 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的原则, 合理编制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引 导村镇合理布局、 有序发展, 协调安排好区域性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实现区域共建共享。

 切实尊重村民意愿, 统筹规划住宅、 道路、 供水、 排水、供电、 文化、 卫生、 商业、 垃圾收集、 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 生活服务设施、 公益事业设施等布局。

 强化建设规划的基础性指导地位, 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

 四是突出中心村的规划与建设工作。

 为促进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我镇应逐步规划建设规模比较大、 发展有潜力、 便于集中安置的

  居民中心村, 以新建成的蒲上沟村集中居住小区、 佘新村光明如意苑为试点, 以点带面, 逐步推开。

 在积极探索多种土地流转方式、 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 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的基础上, 可以采取建设中心村、 村庄整体拆迁, 村庄内部拆旧新建等形式, 推进中心村建设, 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提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

 ( 四)

 突出重点,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整体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大力开展土地整治, 加快中低产田改造, 提高耕地质量, 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

 加强农村公路建设, 新建和改造一批通村公路, 提高公路等级, 全面提高农村路网通达程度和通行能力。

 本着质量第一、 长期受益的原则, 借助国家、 省、市“支农惠民” 政策的东风, 不断加大资金投入, 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管并重, 尽快解决部分农村人口 饮用高氟水、 苦咸水、 污染水的状况, 让更多的农民群众早日 喝上放心水、 安全水。

 推进信息惠农工程建设, 促进广播电视网、 通信网、 互联网“三网融合” , 逐步实现村村通电话、村村能上网。

 继续推进沼气池建设, 健全沼气服务网络。

 进一步加大沼气池、 太阳能等农村清洁能源建设的推广、 使用力度, 净化乡 村环境。

 ( 五)

 多策并举, 加大基础投入。

 当前,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与资金供给的矛盾十分突出。

 为进一步贯彻落

  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建议:

 一是各级政府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

 财政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量主要用于农村, 逐步加大政府投资用于农村的比重。

 积极向国家、 省市争取新农村建设资金, 努力增加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建设的投入, 加快建立新农村建设投资稳定增长机制。

 二是加强政府支农资金整合力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创新资金管理方式, 整合各级各部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项目 , 根据项目 性质制定不同的扶助标准。集中现有各部门的专项涉农资金, 在不改变管理渠道和投向的前提下, 实行资金项目 跟着农村建设和整治规划走, 集中用于整村推进的相关项目 建设。

 三是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机制。

 ( 1)

 ...

篇七: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

研究 ·工作研究· 新农村 2015.2加强村级公共设施管护有效提高设施运行效益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办事处(324200)杨力军

 近年来,浙江省常山县深入实施“实力工业、休闲城市、美丽乡村”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农村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得到了明显改善,但如何加强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管护,确保持续、有效、稳定发挥服务功能,是当前面临的一个新课题。1. 主要做法(1)提高农村群众自我管护的意识 大力宣传做好农村公共设施运行管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农村公共设施管护与建设摆上同等重要位置,建管并重,同步部署,强化农村群众的主体管护意识、参与意识。如村老年活动中心,由老年协会负责管护;村级道路养护由村干部责任包干片区进行管护。(2)完善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机制 对于乡镇、村级水利工程管理,依托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积极引导村级成立农村水利公共设施管理协会,负责村内灌溉用水管理、河道保洁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在垃圾治理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保洁员,建立村级保洁长效机制。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上,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旁站式监督。(3)建立相对稳定的投入及增长机制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投入村级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并明确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出台《常山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对涉农项目和资金进行有效整合,实行“一个口子统筹、一个笼子管理、一个池子使用”,扭转过去涉农部门自成一体、各自为阵,在项目规划、申报及实施上自行组织确定,缺乏全局整体安排,建成项目相关配套设施不到位,功能和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的现状。2. 存在问题(1)群众参与管护缺乏主动性 广大群众虽然认为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管护很重要,但自身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不强,参与率不高,总认为这是政府的事、是村里的事,对随意破坏公共设施的现象多听之任之。(2)设施管护不到位 从面上看,各行政村都很重视公共设施项目争取,村干部都认为这是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行为,建设项目的积极性很高。但在项目建成后,由于缺资金、缺技术等原因,绝大部分村公共设施管护不到位,损毁严重,不能正常发挥作用。(3)设施功能发挥作用不大 近年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重点是生产基础条件(如道路、水利设施等)和生活基本设施(如环卫、照明设施等),但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在文化、娱乐、休闲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公共服务在这些方面相对滞后。另外,现有设施作用发挥不好,尤其是一些体育健身设施由于长期处在日晒雨淋中,锈迹斑斑,无法使用,有的还存在安全隐患。4 1

 工作研究 ·工作研究·新农村 2015.2 (4)管护经费筹集难 各村集体经济基本属于“空壳村”,县财政虽然每年安排一定的管护经费,但与全县面上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相比捉襟见肘。如 2014 年全县安排农村清洁工程费 150 万元,平均每个行政村 8 300 多元,而金川街道徐村村仅日常垃圾管理市场化承包部分就达七万余元,需要投入的资金量是县财政安排量的近十倍。3. 对策措施(1)加大宣传,落实基层主体责任 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管护的主体责任在村集体和村民。县级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加大对侵占、损坏农村基础性公益设施及附属设施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把项目后期的运行维护纳入项目争取与安排过程中,村集体在争取建设项目时,要一并拿出后期的运行维护方案,避免村级组织争取、建设项目积极性高,建好后就不管不问的现象。乡镇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建立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机制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管护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讲卫生、讲文明、讲公德,自觉爱护公共服务设施。村级组织要发动村民制定村规民约,签订管护目标责任书,搞好组织发动和督促检查,对随意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约束,引导农民自主参与管理。(2)突出重点,明确管护主要内容 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基础设施、村级环境治理、村级文化设施、村级社会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等方面,重点突出村级基础设施和村级环境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村级基础设施包括村级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污水处理设施、防洪设施等的运行维护。村级环境治理包括村容村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农村保洁巡查队伍、环卫设施、亮化设施、村庄绿化管护等。村级文体设施包括村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农家书屋报刊图书阅览服务设施、 “一村一品”群众性文化精品培育展演基地及文艺演出设施等的运行维护。村级社会管理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管护等。村级集体经济包括来料加工基地维护、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等。(3)拓宽渠道,广泛筹集管护资金 一是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中央及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管护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年初预算;在安排新建项目时,要预留部分项目资金用于后期的运行维护,确保建管同步。乡镇也要安排一定经费,以奖代补,用于支持所辖村公共设施运行管护工作。二是村级组织要尽力“挖潜”,村级组织要努力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做大村集体经济“蛋糕”,尽量合理调配村集体资金,保障已建公共设施正常运转。要结合当前的农村综合改革,以股份合作方式,实施公司化运作,引导农民主动参与运行管护。三是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要通过开展村企挂钩、寓外乡贤资助等各种形式,积极争取社会赞助,支持开展本村公共设施运行维护,弥补管护资金不足。(4)因地制宜,多种方式运行维护 一是由县或乡镇统一管护。县级部门技术力量雄厚,对一些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可以采用“谁主管谁维护”的方式,由县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维护,比如农村饮用水工程可以由县自来水公司管护;一般项目可以由乡镇进行统一管护,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二是市场化购买管理服务。经济状况较好的行政村,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后期服务委托给专业公司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由行政村自行管护。各村自主招募管护人员,实施日常管护。(5)立足长效,健全管护制度体系 一是民主议事制度。每个管护项目实施前,村级组织要及时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商议明确管护内容、管护责任,确保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二是管护责任制度。要根据各村不同的管护内容,建立管护人员责任制,定人、定岗、定责、定酬。三是资金监管制度。县级要研究制定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管护资金管理办法,各村要在乡镇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监管措施,提高管护资金的使用绩效。四是督查考核制度。县乡两级要加大对项目运行管护工作的督查考核,对管护效果差的行政村,下一年度项目及资金安排实行“一票否决”,确保管护到位。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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