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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住房保障政策论文【五篇】(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07-01 11: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在房地产市场中,最初由较高收入者居住的住房,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老化,其所提供的服务越来越不能满足这部分消费者的需求,并且随着新建商品房的增加,这部分房地产的价格会相对甚至绝对地降低。根据梯度消费理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住房保障政策论文【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房保障政策论文【五篇】

住房保障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房地a 住房保障 补贴政策 商品住宅 住房过滤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在房地产市场中,最初由较高收入者居住的住房,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老化,其所提供的服务越来越不能满足这部分消费者的需求,并且随着新建商品房的增加,这部分房地产的价格会相对甚至绝对地降低。根据梯度消费理论,这部分消费者会放弃原有住宅购买新建高品质住宅,而较低收入消费者则会购买或承租该类房地产并继续使用,我们将这一调整变化的过程称为“住房过滤”。

目前,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主要包括经适房、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并且以公租房为主。就保障方式来说,保障房政策可以分为货币补贴和实物补贴两种形式。货币补贴即为住房困难家庭补贴一定的货币,以提高其住房承租能力;
实物补贴,即政府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向这些家庭收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那么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是否会对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产生影响呢?能否既实现了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功能又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下面我们试图用住房过滤理论对其进行分析。

使用住房过滤理论分析保障房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时,需满足以下几个假设前提:一是“住房过滤”的产生并不是由于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是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逐渐老化,所能提供的服务越来越低,逐渐不能满足该收入群体的需要。二是低收入群体迫于预算收入的限制,会购买或承租被高收入群体过滤掉的房地产。三是收入水平不同的家庭,对住宅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的要求也不相同。高收入家庭所需求的住宅服务质量最高,中等收入家庭所需求的住宅服务质量中等,低收入家庭所需求的住宅服务质量也最低。四是整个房地产市场可细分为高端市场、中端市场和低端市场,对应的消费群体分别是高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五是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是连通的,即供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所能提供的价值会越来越低,最终被低收入家庭过滤掉,这时将会被开发商重新开发,转变为房地产市场中重要的土地资源。

本文将分别探讨货币补贴政策和实物补贴政策对住宅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从住房过滤理论角度剖析两类补贴方式对住宅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异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支撑。

一、货币补贴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对低端住宅房地产市场来说(图1),当政府采用货币补贴方式对住房困难家庭进行补贴时,实际上是提高了被补贴家庭的承租及购买住房能力,从而提高了低端住宅市场的住房承租和购买能力,扩大了该细分市场的需求,使需求曲线右移至D’。从供给方面来看,因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短期内供给很难改变,需求增加供给不变,导致租金由R0上升至R1。从长期来看,租金上升会导致开发商开发更多的房地产产品,同时也会加速中端市场的房地产产品向低端市场的过滤,进而带来供给的增加,所以长期均衡状态下的租金水平是由S长与D’共同决定的,二者相交于R2,说明最终租金会由R1下降到R2,R2最终还是高于R0。租金上升会导致开发商拆旧盖新的成本增加,刺激低端市场上的房屋所有者延长房地产产品的寿命周期,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

对中端住宅市场来说(图2),因低端住宅市场租金水平上升,促使一部分家庭由低端市场转向中端市场,导致中端市场需求增加,需求曲线由D右移至D’。另外,由于低端市场租金上升,导致一部分中端市场的房地产提早过滤到低端市场,长期供给减少,供给曲线S长左移至S长’。在供需双方共同作用下,中端房地产市场的租金由R0上升至R1。

对高端住宅市场来说(图3),因中端市场租金水平上升,促使一部分家庭由中端市场转向高端住宅市场,导致高端市场需求增加,需求曲线由D右移至D’。另外,由于中端市场租金上升,导致一部分高端市场的房地产提早过滤到中端房地产市场,长期供给减少,在供需双方共同作用下,高端房地产市场的租金也由R0上升至R1。

二、实物补贴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实物补贴是指政府直接将保障房分配给住房困难家庭,这部分家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形式购买或租赁该保障房。由于政府的保障房解决了一部分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所以对于低端房地产市场来说,总需求将减少,如图4所示。需求曲线由D左移至D’,短期内供给不变,租金由R0下降到R1。但从长期来看,租金水平的下降势必会导致供给的减少,长期均衡是由D’和S长共同决定的,二者的交点决定了长期均衡状态的租金水平是R2。可见,低端住宅市场因政府提供了保障房,租金水平在短期内由R0下降到R1,但从长期来看,租金又由R1回升至R2,但R2低于R0。租金的下降会导致以下几个结果:一是延缓中端市场房地产向下过滤,间接带来中端市场房地产供给的增多;
二是降低了开发商拆旧盖新的成本,加速了低端市场房地产的退出,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是低端市场租金的降低,会刺激一部分中端市场上的家庭转而租赁低端市场的房地产,带来中端市场上需求的减少。

对中端房地产市场来说(图5),因低端住宅市场租金水平的下降带来中端市场上需求减少,同时也会延缓中端市场上的房地产向低端市场过滤的速度,从而带来中端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增加需求减少,供需双方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导致租金水平由R0下降到R1。对高端房地产市场(图6)的分析同中端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共同作用导致租金水平由R0下降到R1。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到以下结论第一,保障房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对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但保障房建设对商品住宅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均会产生影响,无论是实物保障还是货币保障形式。第二,实物保障会降低各住宅细分市场的租金或售价,加速住房过滤的速度,进而使更多的房地产产品在其经济寿命结束之前提早结束其生命周期,通过拆旧盖新的方式退出市场,由房地产市场专向土地市场,为开放商开发新的房地产产品提供土地。这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第三,货币保障形式会提高各商品住宅细分市场的租金和售价水平,从而对各商品住宅市场的价格水平的提高会有些许“推波助澜”的作用,可见货币补贴这种保障方式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而且对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具有一定的贡献。除此之外,货币补贴保障方式还会延缓各住宅细分市场住房过滤现象的发生,延长房地产产品的寿命周期,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第四,用住房过滤理论分析保障房供给对商品住宅市场影响,其分析结果纠正了我们对该问题的传统认识。一般来说,我们认为保障房供给只会对住宅市场中的低端细分市场产生影响,而对中高端细分市场几乎没有影响。分析结果并非如此,保障房供给对中高端住宅细分市场同样会产生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通过住房过滤理论产生作用的。

四、建h

1. 政府应转变保障方式,实现以货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

众所周知,政府每年投入巨额资金建设保障房,此外还要在保障房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方面投入大量人财物,加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和管理难度。相反,如果转变为以货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以及政府对保障房的管理工作重担。此外,更为重要的是货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因货币补贴会延缓各细分市场住房过滤发生的速度,同时会适当提高各住宅细分市场的租金和售价水平,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会起到积极作用。相反,实物补贴这种保障方式会降低各房地产细分市场的租金和售价水平,加速房地产过滤现象的发生,促使低端市场中的房地产过早退出市场,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不利于各房地产细分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应采用以货币补贴为主的方式来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

2. 采用货币补贴方式时,政府在制定补贴标准时要秉持动态分析理念

当政府采用货币补贴方式时,保障房政策的实施会刺激整个房地产市场租金水平的提高。因此,为了确保住房困难家庭得到适当的保障幅度,要求政府在制定补贴标准时,要进行动态分析,将保障房政策的实施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租金水平的影响考虑进来,有利于政府制定更准确的补贴标准以便达到预期的保障效果。否则,如果只作静态分析,可能会造成因保障房政策的实施产生的对住宅市场租金水平的上涨使政府不能达到预期的保障效果。

3. 采用实物分配补贴方式时,政府在制定准入条件时也要秉持动态分析理念

如前所述,实物分配补贴方式同样会对房地产市场的租售价格水平产生影响,会相应降低各细分市场租售价格水平,从而缓解处在保障覆盖范围边缘地带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所以,当政府以实物补贴方式为主时,较以货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可适当缩小保障范围,以免因保障房政策的实施产生的对住宅房地产市场租售价格水平的下降使政府超出预期的保障效果。

4. 政府应科学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补贴标准,将保障房政策实施对住宅市场租金和售价水平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文已从理论上分析了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这两种补贴方式均会对各住宅细分市场产生影响。其影响程度将与政府制定的保障范围和补贴标准密切相关,保障范围越大、补贴标准越高,则对各住宅细分市场产生的影响程度就会越大,反之亦然。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保障范围和补贴标准时一定要科学合理,既能达到政府的福利保障目的又有利于住宅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用系统动力学软件构建模型对保障范围和补贴标准进行模拟测算科学确定。

5. 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减缓老旧住宅退出房地产市场,以有效利用和节约社会资源

在房地产过热时期,开发商出于逐利目的,政府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老旧小区的住户为了改善居住环境的需要,共同促成了拆旧盖新的加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房地产供给的过剩以及空置房的增加。所以,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减缓老旧住宅退出房地产市场,以有效利用和节约社会资源。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制定退出房地产市场的房屋的最低建设年限,低于该年限的普通商品住宅不得退出市场;
二是在税费方面增加开发商的拆旧盖新成本,并将此用于保障房补贴。

参考文献:

[1] 董藩等.房地产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住房保障政策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
分配公平;
政策建议

一、引言

住房问题连续几年成为“两会”的核心议题,是社会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从目前已开工和规划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的规模来看,实际总量可以达到3900万套,届时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①。

姜伟新部长:我国保障房包括五大方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住房保障范围就是低收入和部分中等偏下收入的,没有房子住的和住房困难的群体②。褚超孚(2005)保障性住房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实现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由政府直接出资建造或收购,并以较低价格或租金向中低收入家庭进行出售或出租的住房。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济效应

贾康和张晓云(2012)认为我国推行住房商品化制度改革后,国家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从一度注重机会公平与资源效率配置为导向,转向更加注重结果公平的双轨统筹制度的转变。陶雪良和刘洪玉(2010)保障性住房供给所形成的市场效应,间接提高了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能力,拉动了经济的增长,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吕维霞、王永贵和赵亮(2011)提到保障性住房政策实现了一定的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支持和信任,也使政府获得了较高的公众满意度和政府形象评价。

三、保障房建设、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杨帆和卢周来(2010)认为保障性住房作为解决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需要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和投入大量资金,并且利润空间有限,地方政府在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积极性不足。这导致保障性住房所需要的资金、土地、保障房等不能得到有效供给保障。

(一)保障性住房资金缺乏。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建设主体的各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时面临最大困难是建设资金的问题。

何江华(2012)认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在财政预算时往往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排在靠后或者不予考虑。仲崇酷(2012)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各地区发展也不平衡,导致了绝大多数的相对贫困地区保障房政策落实不尽人意,财政资金的短缺是导致社会保障房的建设与社会实际需求的差距较大的重要原因之一。葛扬,贾春梅(2011)地方政府未按规定足额提取保障资金,保障资金被挪用以及筹集资金的实际利用率不高等致使资金投入不足。资金投入不足一直是保障房供给面临的最棘手难题。

(二)保障房供给不足。贾春梅(2011)认为面对保障房建设、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地方政府对保障房建设本能上存在抵制是直观原因,最深层的原因在于我国财政集权体制和垂直的政治管理体制弱化了地方政府保障房供给的激励。乔坤元(2013)提及到:保障房支出属于典型的民生性支出,难以提升地方官员任期内的经济增长,且保障房支出情况未纳入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之中,对地方官员政治升迁的影响力较小。

(三)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匹配。韩喜平,周玲玲(2012)在保障房政策实施过程中,最受人诟病的问题在于其分配的不公,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出现“逆保障”问题。比较突出的表现为:大量的保障房项目以集资房名义成为某些部门单位的额外福利,能够进行集资建房的往往是经济基础比较好的企业或者部门,事实上成为“福利分房”,而真正需要覆盖的低收入人群却无法获得住房。

(四)缺乏有力的制度和法律规定。陈佳(2012)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楼市还不到20年,计划经济形成的单位福利分房制度尾大难除,导致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无论在制度还是立法上都比较滞后,存在保障主体界定模糊、收入线划分不合理、建设资金及房源缺乏、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四、结论

解决保障房的分配不公问题,不能仅仅指责地方政府的失责行为或者呼吁其承担主要供给责任,更应该从源头上对地方政府保障房支出行为进行相应的激励与约束。

(一)有效激励地方政府保障房的供给

首先将PPP融资模式引入到保障房建设中:引进民间资本为政府分担风险、缓解财政压力,引进先进技术促进保障房建设。其次改革地方政府以往的政绩考核制度,将保障房的建设完成情况也包括在内,有效激发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房的积极性;

(二)推动保障性住房立法

保障房质量问题以及分配管理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当前政府应加快完善保障房相关的法律政策,明确保障对象。成立专门负责保障房建设以及分配的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通畅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省社科院研究员吕连生认为,要分配好保障房,必须在准入标准和审核程序上下功夫,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畅通监督渠道。保障房分配只有公开才能实现公平公正,使中低收入的群体真正受益。

参考文献:

[1]褚超孚.城镇住房保障模式及其在浙江省的应用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05:8.

[2]贾康,张晓云.我国住房保障模式选择与政策优化:政府如何权衡“倒U曲线”演变中的机会公平与结果均平[J].财政研究.2012年第7期.

[3]吕维霞、王永贵、赵亮.保障性住房新政下公众对政府评价的实证研究――以北京市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4]陶雪良,刘洪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给规模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系统工程理论与研究.2010年第3期.

[5]杨帆,卢周来.中国的特殊利益集团如何影响地方政府决策――以房地产利益集团为例[J].管理世界.2010年第6期.

[6]仲崇酷.社会保障视野下的保障房制度的法律构建[J].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08期总第154期.

[7]何江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2年11月.

[8]葛扬,贾春梅.廉租房供给不足的事实根源与突破路径―基于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行为视角的分析[J].经济学家.2011年8月.

[9]贾春梅.地方政府行为规制与保障房有效供给[J].宏观经济.2011年6月.

[10]乔坤元.我国官员晋升锦标赛机制:理论与证据[J].经济科学.2013年1月.

[11]黄玉新.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探讨[J].2007年8月.

住房保障政策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政策;
二元化住房制度;
住房保障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高位运行,中低收入者难以承受高价商品房消费究竟是政府通过直接干预商品房市场采用行政手段把商品房价格打压到与广大中低收入者的可支付能力相应的水平,还是通过构建公共住房体系来满足普通收入者住房需求,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二元化住房制度实践模式已经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建立分众化、多层次的房地产市场,既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刚性消费需求和中等收入的改善性住房需求,又满足投资性需求。本文将以二元化住房制度视角,通过我国历年来房地产政策的纵向比较以及中德、中新房地产政策的横向比较来分析中国房地产目前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的二元化制度实践模型,为中国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有重要启示。

1 二元化住房制度内涵与研究现状

1.1 二元化住房制度的内涵

二元化住房制度是将住房分为商品房性住房和公共保障性住房,根据两类住房的不同属性分别用两套不同的逻辑来进行资源配置的制度。其中商品性住房主要依靠市场供求关系来进行调节,针对的受众主要是高收入群体;
而公共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政府直接提供或者帮助实现,针对的受众主要是中低收入家庭。

二元化住房制度是基于住房这种商品的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制度模式。住房不仅要满足低收入人群满足基本住房的需求,中等收入人群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还要满足高收入人群消费投资的需求。所以,一方面住房具有其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不论贫穷富有都应该享有最基本的维持生存生活的住房权利,国家政府有义务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住房又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商品属性。因此运用二元化住房制度视角指导房地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其理论根据。

1.2 研究现状

现今,提倡突破商品房制度框架,利用二元化制度来解决当前住房问题的研究已经逐渐成为热点。徐平华认为,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往往只讲效率,不讲公平,他主张构建“市场+保障”的二元化住房制度框架,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的工作重心从控制房价转移到提供保障住房上来【1】。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刘云华博士认为,在新加坡二元化的房地产市场结构下,普惠性的公共住房制度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可支付的低价住房,而自由竞争的商品房市场满足了高收入者和外来资金对房地产的需求,即使面对金融危机的影响,新加坡亦做到了房价涨跌而与民无涉。刘云华认为,房地产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主张二元化房地产市场是不发达的开放经济通常的选择【2】。清华大学刘洪玉教授等人指出,房价的持续上涨使中等收入者也逐渐失去了从市场上购买住房的能力,这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住房问题,重新认识房地产市场,重新认识公共住房政策;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还未完成,住房制度的转型,即从公有住房体制转为公共住房与市场住房结合的新体制,也才刚刚起步。

2 我国二元化住房制度的实践

2.1 我国房地产房地产政策现状

从1998年首次启动房改至今,中国的房地产政策从土地、财税、金融、行政等方面陆续进行了多次改革。在房地产调控政策频出的同时,保障性住房政策却进展缓慢,并在反腐进程不断推进的同时屡屡爆出“房哥”“房姐”及保障房分配丑闻。

中国的现行公共保障性住房分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等几种形式,这开始于1998首次启动的房改,此次改革核心是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具体包含高收入者购买商品房,向中低收入者供应经济适用房和向最低收入者提供廉租房三个层次,政府承诺城市80%以上家庭应由政府供应经济适用房,而不是商品房。这为中国奠定了房地产政策的整体基调。然而2003年国家的政策却发生了偏转,03年8月,“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18号文件)出台,将房地产业定位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被改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让位于商品房,这也成了我国住房保障缺位的开端。此后中央虽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并提出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但制度的漏洞与实施环节的监管不严使得保障房却仍屡陷建设和分配困境――建设方面由于利润低导致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都无动力参与建设,在分配上更是屡屡曝出保障房成公务员福利小区的丑闻。

2.2 二元化住房制度在我国实践的迫切性

基于以上现状,我们发现中国的房地产政策在政府和市场的定位中仍存在偏差,商品房与公共保障性住房存在混杂,根据二元化住房制度的分析视角,政府除了通过税收、银行利率等方式对商品房市场进行干预外,更加应该着力推动保障性住房的进程,不仅大力建设保障性住房,同时还要加强相关立法、落实监管并保证保障性住房的质量,让保障性住房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商品房与公共保障性住房齐头并进,商品房主要交由市场调控,政府主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才能真正扭转中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矛盾与尴尬。

3 国外二元化住房制度

3.1 新加坡二元化住房制度

在新加坡的房地产政策中二元化住房制度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以政府分配为主,市场出售为辅”是新加坡房地产政策所坚持的特色理念,住房市场分为公共住房(租屋)和商品房市场。

1、分阶段梯度来细分房地产市场的有效需求

新加坡的房地产政策目标经历了“满足居民居住需求――不断改善居民居住质量――鼓励居民拥有住房产权”三个阶段。早期的房地产政策旨在满足公民居住需求,基本居住条件满足之后,新加坡又通过发展新市镇,不断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和品质,现如今其房地产政策目标转为保证公民拥有自己的住房并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让公民拥有自己产权的住房,不仅满足居住需求还能为居民提供资产收益。

2、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以保障居民居住权

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住房具有消费和投资的双重属性,住房市场既要满足低收入人群的刚性消费需求和中等收入人群的改善性需求,又要满足高等收入人群的投资性需求,因此应该建立有分众化、多层次的房地产市场。

3、制定严密的制度来保证有限住宅资源优先满足民生需求

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新坡政府规定,一个家庭只可拥有一套组屋,如需再购买新房子,旧组屋须退还出来,以防投机占有。对于弄虚作假、骗购骗租者,当事人将受到达5000新元的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或者二者兼施。

3.2 德国的二元化住房制度

德国的二元化住房制度的成功实施主要得益于其明确的住房福利政策和完善的房地产市场机制。

首先,德国拥有明确的住房福利政策即对于房地产业有明确的房地产经济地位。德国宪法规定,与医疗、教育等一样,保障居民住房也是政府的首要政策目标之一,德国并未把房地产作为经济增长的支柱性产业而是作为社会福利机制极其重要的一环,稳定房价是政府实施房地产政策的基本目标,并未把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

其次,德国建立了完善的房地产市场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地产规划。德国法律规定,开发商应为社会不同阶层的居民提供住房,在面积大小、房屋设施、租金或购买能力等方面需满足不同阶层需求。第二,房屋租赁市场。德国政府重视房屋租赁市场的法规建设与管理,鼓励修建租住房屋,保护房客利益,大批量供应廉租房和商业出租房。第三,独立的房地产评估。德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独立的地产价格评估机制,各类地产的价格均由独立的地产评估师来评估认定,并要求其对自己的评估结果负责30年。第四,完善的信贷制度。在地产金融领域,德国的合同储蓄住房金融模式和房贷的固定利率机制为稳定房价提供了金融制度保障。第五,法令政策方面。承建者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受到以下几方面的制约:公益性住宅须是供出租的住宅;
出租的公益性住宅实行低房租制,受政府控制。

4 二元化住房制度的启示

二元化住房制度为我们重新认知住房问题,调整宏观调控住房市场的思路,推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构建二元化住房制度,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制定住房保障法,在法理上界定清楚居民的基本住房权利与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责任与义务。近些年来,我国的公共性住房政策出现摇摆,商品房投资高速增长,公共住房却越建越少,这与我国缺乏相关的住房保障法律有很大关系。在发达国家,公共住房法均是国家大法。因此,当前我国尽快制定公共住房法,明晰二元化住房制度的法理地位迫在眉睫。

第二,加强公共租赁房的建设,树立住房梯度的消费理念。住房租赁与较低的支付能力相对应,是形成住房梯度消费理念的前提。国际上在制定公共住房政策时都很重视公共租赁房的发展。我国租赁房建设严重滞后,加之近年来旧城改造,城区廉价房源减少,很多人只能到城郊租房。针对当前新进入城市的年轻人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被排斥在住房保障范围之外的情况,可用发展租赁房来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三,发挥非营利机构的作用,加大公共住房建设力度。我国目前的住房市场开发商独家经营,而公共住房的非营利性使得一些开发商兴趣不大,更有甚者,开发商为谋取利益通过粗制滥造来降低公共住房的成本。在国外,公共住房建设中政府控制的非营利性公司和非营利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机构组织的存在打破了开发商的垄断势力。鉴于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发展阶段,应该重点借鉴发达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实施的住房政策,增加公共住房数量,而不应把中低收入者推向商品房市场。

5 结论

近年来,我国商品房价格的上涨和高位运行,受很多因素影响,如土地供给有限性“人口城市化加速”国外热钱的涌入等,房地产市场的需求还可能持续旺盛,房价具有不断上涨的趋势【15】,这使得中低收入者难以承受高价商品房消费。政府通过直接干预商品房市场采用行政手段不断把商品房价格打压到与广大中低收入者的可支付能力相应的水平,但力度过强抑制房地产市场发展,力度过弱达不到使低收入者买得起房的目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不可能解决所有人的住房问题,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必须靠公共住房来解决,通过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为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托底”【14】,一味的通过干预商品房市场已经不再使用。

如今,提出通过构建公共住房体系来满足普通收入者住房需求而不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成为新的解决思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二元化住房制度实践模式为中国解决当下问题提出了新思路。制定住房保障法、加强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发挥非营利机构的作用,建立分众化、多层次的房地产市场,既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刚性消费需求和中等收入的改善性住房需求,又满足投资性需求,建立中国化的二元化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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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云华.中国房地产政策的路径选择.改革内参,2007(7):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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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政策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
宏观调控;
住房保障;
评价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提速、土地价格不断飙升,高房价已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现实民生问题,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房价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拦路虎。作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重要组成部分的住房保障政策,已紧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011年6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全国将在今年完成建设保障房1000万套,未来5年开工建设约3600万套保障房,这为我国未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明了方向。因此,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如何正确理解及评价住房保障制度的经济学作用,对保持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

住房保障制度通俗地讲就是住房领域的社会保障,是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以保障满足国民基本住房需求所做出的多种制度安排。在一个完整的住房保障体系中,住房保障的对象,从狭义上讲是对少数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特殊保障;
从广义上讲,是对广大社会成员以提高其住房消费能力而提供的普遍的住房保障。特殊保障是对少数贫困群体的一种社会救助;
普遍保障是对广大社会成员提高住房消费可支付能力的一种扶持。换言之,普遍性的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的基石,而特殊性住房保障制度则是为了救助弱势群体,体现的是社会公平与互助,而一个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应是特殊性住房保障与普遍性住房保障的有机结合。因此,保障性住房可以定义为那些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价格、租金的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

政府救助和扶持的保障对象不同,保障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可以是实物保障,也可以是货币保障;
而从保障切入点或方式上讲,又可以将住房保障分为住房供给面和需求面的保障,前者主要是由政府直接出资兴建住房并分配给保障的对象,后者则是政府通过收入补贴、税收减免、信用担保、金融扶持等方式增强保障对象的住房可支付能力。尽管住房保障的对象不同、政府救助和扶持的方式不同,但政府实施住房保障政策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让“人人住有所居”。

二、制度评价的理论依据

住宅保障制度作为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应符合经济规律。因此,了解相关经济理论对制度评价具有特殊重要作用。

(一)“准公共物品”理论

经济学所谓的公共物品是指政府为社会提供集体利益的物品和劳务,具有消费的排他性、使用效益的外部性和所需费用的共同分担性特征,如国防、教育等。而所谓私人物品指那些消费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而且能够准确地识别其受益产品,如食品、服装等。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就是“准公共物品”或“准私人物品”,如煤气、通信等。

在解决居住问题时,居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与家庭收入水平息息相关。家庭收入水平越高,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就越高,住房就越接近于私人物品;
反之,依靠政府优惠政策扶持的程度越高,住房就越接近公共物品。显然,在我国现阶段,对于中低收入人群而言,住宅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

(二)供求理论

供求理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描述供求数量和价格之间相互关系的理论,价格与供给数量正相关,与需求数量负相关。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备性,使得仅靠价格机制的作用难以实现市场均衡,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干预来影响市场的供给、需求的数量和价格,引导各市场主体对房地产市场形成合理预期,以实现房地产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

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是必需的,但这种干预并不是取代市场本身的自行调节机制,而是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和缺陷。因此,政府制定市场干预政策时,必须准确把握已存在的供求关系,分析房地产市场供给弹性、需求弹性等市场特征,遵循房地产市场短期和长期的供求变化规律。

三、住房保障制度的经济学评价

在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背景下,住房保障制度作为调控的手段之一,一方面增加了住房供给;
另一方面拉动了住房需求,对平衡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失衡,平抑居高不下的房价,避免房地产市场因国家调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起到了内在稳定的作用。

(一)保障住房供给

保障住房供给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修建公有住房,直接增加住房供给;
二是减少投资者的成本,间接增加住房供给。

1.直接增加住房供给

如图1所示,政府直接增加住房供给时,住房供给曲线向右移动,与住房需求在E′点相交,在较低的价格水平上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均衡。

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充分发挥了政府行政调配资源的优势,能够在短时间内扩大住房总量,缓解住房短缺。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如政府财政压力过大,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作用,不利于发挥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因此,政府直接提供住房仅限于在住房供求矛盾尖锐、住房严重短缺的环境下实施,同时还要注意保持适度。

2.间接增加住房供给

当前,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如提供优惠贷款、减免税收、降低土地成本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等形式来减少投资成本,间接地增加了住房供给。

政府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减少修建住房投入要素的成本,降低住房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如图2所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建设成本由于各种供给政策而下降,住房的平均成本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分别从AUC0和MC0下降到AUC1和MC1,成本减少使住房供给量从Q0增加到Q1。

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成本,间接地在更大范围内增加住房供给,同时也存在着某些缺陷,如低息贷款政策不仅需要国家不断的财政支持,而且这种金融制度与整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分割,不利于提高国家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同时,减少土地成本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会使享受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状态;
另外,减税政策扭曲了市场信号,降低了微观经济效率。

(二)拉动住房需求

政府实施保障住房需求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政府补贴来提高中低收入购房者的住房有效需求。这里,我们依据一般消费理论对政府的住房补贴政策进行分析。

基本假定:家庭全部收入用于住房商品和非住房商品消费,且住房商品正常消费数量q和非住房商品消费数量z时效用最大;
家庭初始选择住房商品和非住房商品的消费数量分别为q0(最低为qmin)和z0;
得到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住房补贴s时,家庭消费住房商品的数量增加到q1。

对于接受补贴的家庭,还必须假定其家庭收入的某一比例固定地用于住房消费,图3中q′表示这一固定的住房数量。显然,只需考虑q′点竖线右方的区域。根据qmin、q0和q1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出以下三种情况:如图3(a)所示,初始消费q0超过要求的最小值,即q0在qmin的右方,对于其进行补贴,这种家庭会将这种补贴当作额外收入,而由于住房收入弹性较小,因此预期拉动住房支出的增加较小;
如图3(b)所示,初始消费q0没有达到最低限度要求,即q0在qmin的左方,对于其进行补偿,收入就会使住房消费增加,达到最低限度的要求qmin,从而预期会拉动住房消费;
如图3(c)所示,初始消费也没有达到最低限度要求,即q0在qmin的左方,对于这种家庭进行补贴,住房消费仍然小于qmin,因此预期:除非政府给予更多的补贴,否则原有的补贴不会拉动住房需求。

由此可见,住房补贴政策,一方面能保证真正补贴给中低收入家庭,从而更能控制和减少政府的住房开支;
另一方面,它还能避免对房地产市场自身运行规律和运行效率的干预。但同时,这种方式只能在一定限度内拉动住房需求,并不能对住房供给产生任何作用,并且在住房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发放住房补贴会引起房租和房价上涨,从而增加申请住房补贴的数量,增加政府财政支出压力。

四、结论

房地产业由于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和广泛的市场,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产业,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投资。而通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一方面可以平衡因宏观调控导致房地产业的投资下降,避免经济的剧烈震荡;
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从经济学理论角度看,住房保障制度对于稳定社会投资,拉动住房消费,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学意义。但同时,因其实行政府严格的价格管制,虽然在一定时期能够达到“满足中低收入家庭需要”的目的,但会对长期住房问题的解决带来压力,如会影响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导致长期市场供给的减少,不利于房地产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形成,所以住房保障制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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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现代西方经济学原理(第三版)[M].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

住房保障政策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开发性金融 协同理论 金融创新 住房保障

供给侧改革下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扎根实体经济的重要载体,在此过程中需要获得更好的金融支持。今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地陆续提出“十三五”规划的构想,其中扩大保障房的覆盖面由城市拓展的乡镇,这既是对接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支持经济转型的重要载体。住房保障面的拓宽,其投融资缺口问题备受关注。创造条件使金融与住房保障系统内部与系统之间构造良好的协同体系,通过发现序参量、引导序参量,从而实现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融资良性循环。开发性金融的政策性与商业性的特点决定其与住房保障建设内在具有协同性,鉴于此,笔者以协同理论为切入点,探讨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路径框架。

一、协同理论简介

协同理论最早由德国斯图加特大学理论物理学哈肯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他通过考察自然中无干预状态下的无序到有序的过程,归纳总结了协同理论。作为与耗散结构论、突变论齐名的系统科学“新三论”,协同理论的核心在于揭示自然界中无序走向有序的事实规律。

相比“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系统科学老三论,协同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精确概括了事物之间存在的统一性。协同理论描述了开放系统在不受到外界干预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形成自组织有序形态。系统理论强调,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过程中,是通过子系统非线性的协同作用而成的。但是在此有序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因为内部子系统之间、外界与子系统之间的作用而自组织形成新的有序结构。尽管说不同的反应、变化具有不同的机理,但是协同学通过抽象概括出事物的一般规律即新的结构代替旧的结构的过程中的质变在内在原理上不管任何表现形式,其核心在于非线性作用的自组织的过程。

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过程中影响因素很多,不同因素的影响作用速度是不同。协同理论为去粗取精,通过区分本质与表面因素、暂时作用于长久作用,偶然与必然因素等。哈肯通过在自组织过程中的不同影响因素的衰减速率加以区分,那些衰减慢的影响因素是系统的决定性因素,即主宰系统变化的序参量。不同子系统之间的序参量之间的作用最终产生少量支配系统的序参量。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序参量之间通过协同合作形成自组织结构,换句话说,协同作用的核心在于自组织。

笔者选择协同理论来分析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原因在于其更为贴近现实。普通的计量模型往往将问题假定为线性的,而实际上住房保障的投融资问题并非线性关系,系统内部的作用可能产生多能级的越变。整个社会系统由诸多的子系统构成,这些子系统千差万别,协同理论抽象将其概括出子系统之间的存在着相互作用,通过竞争、合作、反馈的机制得以体现,在一定条件下的从宏观上就形成了一定有序的结构。

二、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协同理论分析

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从上文分析不难看出本质上是子系统间多层次、多要素以及系统内外作用关系的总和。该系统集开放性与复杂性为一体,包含金融发展子系统与住房保障子系统。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系统具有自组织性与开放性,在其演化过程中的自创生、自组织与自适应的形态,本质上是子系统的开创与协同的结果。正是因为开发性金融内部部门之间,住房保障的供求双方之间,开发性金融机构与住房保障机构之间的相互非线性的作用,使得系统不断演化与改进,不同的融资模式“产生――消亡――进化”的螺旋式上升过程,进而达到协同理论意义上的协同。

(一)序参量的产生需要开发性金融与住房保障的协同运动

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过程是动态调整的。开发性金融与住房保障的双向协同演化过程中,二者将出现动态的涨落,即系统的物质与能量的耗损与集聚的螺旋演化中自发协调产生序参量,系统走向稳态――住房保障的多层次融资体系。此后,开发性金融部门与住房保障部门在该序参量的作用下,通过相互之间的非线性作用,协调发展成为一个具有普遍关联性的群体。在此平衡态下,每个子系统都在属于自身的维度上与外界进行最佳状态的耦合,从宏观上看整体之间进行着有目的、有方向的运动,系统的自适应性达到最大化。

(二)序参量是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体系的决定要素

依照协同理论的观点,任何事物都可以被拆分为由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复杂系统网络,通过子系统之间、子系统与外界之间的作用,以物质能量交换为载体,自动形成宏观上有序稳定的状态。这种自组织的过程的出现是以序参量的发生为标志,系统的有序是子系统内部之间的竞争协作的结果。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自然也不例外,通过住房保障的内部供需方与外界环境的相互作用,在不断的适应、调节的过程中形成的正反馈与负反馈的回路网络,在这种耦合机制的作用下,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的方式不断调整,形成了稳定的多层次的融资体系――序参量。住房保障下的子系统与金融部门的子系统之间对于该序参量既有正作用也有反作用,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扩大修正序参量。

(三)日本政策性金融引领住房保障投融资的序参量

政策性金融最为典型的是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库”和“住宅金融支援机构”。住宅金融公库早在19世纪明治维新时期已形成雏形,住宅金融公库将邮政储蓄、养老金、生命保险资金予以归集,向购房居民提供低息、固定利率的长期贷款。住宅金融公库的资金不但用于发放居民购房贷款,还向日本的公营住宅(类似我国的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形成住宅金融的多层次、全覆盖的融资体系。由于资金需求存在较大缺口造成住宅金融公库负债高企,上世纪末,日本政府对其进行改革,2007年4月1日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取代住宅金融公库,通过MBS即抵押贷款证券化引入民间金融机构资金,建立市场化住房保障投融资体系,政府在此过程中从“主导”向“引导”角色转变。

从上文的协同理论介绍和日本政策性金融探索不难看出,当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的临界状态的过程中,那些变化速率慢的参量将变成序参量,进而支配整个系统向一定方向运动,达到一种自组织状态。在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众多住房保障的供需方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参与其中,任何一方都希望有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如中低收入群体希望能够“居者有其屋”,保障房的开发商希望能回收投入资金,开发性金融机构希望能将住房保障的贷款信用能在未来得以回收。若无任何约束,这些投融资行为很难进行,整个住房保障体系处于无序状态。在子系统作用的过程中,子系统之间肯定能找到相关的利益结合点,形成各种特定的融资模式,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从无序走向有序。

三、协同理论视域下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的相关措施

解决住房保障的融资困境,需要开发性金融支持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协同运作。对此,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与企业等多方协同努力,开发性金融在此可以发挥其政策性和商业性的优势,通过多方协同运作,发现、引领序参量,创造良好的融资循环体系,以及设计一套高效科学的制度框架,加快金融支持与住房保障体系的协同运动,实现社会公平。

(一)政策性金融带头鼓励金融支持住房保障各方进行融资模式创新,培育系统的序参量

例如上海率先引入的住房公积金改革在全国得到推广,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金融与住房保障协同发展的所形成自组织体系的序参量。此外吉林省国开行也对住房保障贷款进行尝试,对接政府的安居工程,这说明二者在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内部子系统之间出现引领系统发展的序参量。而在序参量出现之后,整个系统仍然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不同的融资模式在不断的分化与组合,选择与淘汰的过程中进行着新老交替,而最终通过系统的自组织与政策性金融的协同作用下,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体系才能步入协同发展的轨道。

(二)构建金融支持住房保障的制度保障网络

相关制度的完善是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二者协同发展中发现序参量的重要因素。从上文的介绍不难看出,日本模式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投融资问题制定明确的法律予以界定。而我国对于住房保障投融资支持问题,只存在于房地产法以及各地的政策文件的零散表述中。信用经济下缺乏有效法律依据融资体系很难得到疏通,因此及时设立住房保障的专门法律,构建开发性金融支持的制度保障网刻不容缓。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是进行金融活动的前提基础。信用体系的完善是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协同运行发现序参量的一大重要条件。住房保障的群体的需求方主要存在于中低收入群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滞后于企业融资,此外骗取、套现住房保障资金的现象在各地也是屡见不鲜。信用体系的混乱难以有效疏通融资渠道,更难以发现序参量。因此加强住房保障征信体系的建设,使得每一笔业务都能得到追踪可以促进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四)引入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拓宽合作渠道

吸引民间资金参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民营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于民间,具有代表性的有财务公司、典当行、私募股权基金、小贷公司等,是对现行开发性性金融和政府财政的有益补充。由于民营金融自负盈亏的特点,民间金融机构势必对住房保障的融资需求方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核,监督项目的建设与资金利用,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探索民间金融服务机构与开发性金融合作支持住房保障建设,可以有效拓展资金渠道,发现可能存在的序参量。

(五)引入新型的投融资模式,修正现有的序参量

相比现行的政策性金融贷款的序参量机制,市场化下新型的投融资模式具有筹资能力强、资金来源渠道广、风险分散等优势。上文中日本住宅金融公库的例子不难看出,传统的住房保障融资缺口造成金融机构的赤字高企,只能依赖于政府财政补贴,金融机构投融资意愿不强。当引入MBS资产证券化后,其循环的信用机制尽管可能存在一定金融风险,但是其盘活现有住房保障资金存量的优势亦不容忽视。因此在住房保障建设融资的过程中,积极探索MBS、BOT、TOT、ABS等新型融资模式,先从部分地区试点发现新的序参量,然后将其推广到全国。引入市场化机制的运作,可以修正现有的融资序参量,引领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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