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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室工作意见【五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6-11 11:55:05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条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实行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督导室工作意见【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督导室工作意见【五篇】

督导室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第二条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实行督导评估与改进教育工作相结合,促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教育督导工作。县人民政府在县教育文化局内设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督导室),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由县教育文化局领导,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教育督导室负责人由教育文化局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设专职督学。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根据县督导室的委托进行工作,与专职督学具有同等职权。

第八条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第九条督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和写作水平。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遵纪守法、敢说真话。

(五)身体健康。

专职督学应当接受规定的专业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

第十条县教育督导室负责本县的教育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二)督导乡镇、街道、行政村的教育工作,并组织对县属以下的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三)培训评估人员。

(四)完成县政府、县教育文化局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下达的专项督导任务。

(五)完成有关教育督导的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县督导室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督学可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教育的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督导单位汇报工作,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明显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四)督导室有权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纠正错误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导室应向县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局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经县人民政府或教育文化局的同意,可向社会公布。

(六)可以对被督导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表彰奖励,批评处分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督导室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局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制定督导计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督导指按照督导方案进行全面督导、评估。

专项督导指按督导提纲进行的单项或多项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督导室应当下达综合督导方案或专项督导提纲,并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被督导单位应按计划方案、提纲进行自查,准备相应的资料。

(三)督导人员须持督学证或督导通知,按照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研究、督导检查。

(四)充分听取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下达书面督导意见。

凡不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被督导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督导室或县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局反映。

第十四条督学和被督导单位存在可能影响依法督导的情况,被督导单位可以提出回避请求,经县督导室同意,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督导室和督学依法从事督导工作,被督导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打击报复。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督导室。

第十六条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督导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意见的督导室申请复查,督导室应在十五天内作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教育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教育文化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阻挠、抗拒督导室和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逃避督导检查的;

(三)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阻挠他人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打击报复有关人员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十九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的;

(二)绚私舞弊、影响公正督导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政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

督导室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第二条: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法对本辖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属于督导机构评估的事项。被评估单位有权拒绝。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需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实行督导、评估与指导工作结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市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市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检查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市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按分工。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评估,定期抽验、指导;

(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演讲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考察。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督导机构交办的事项;

(九)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组织督学进修。

第七条: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必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教学、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口头表达及写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教育督导室设专职督学。抽到督导室工作,做见习督学。

第九条:专职督学的任免依照有关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的顺序操持。督学室常务副主任享受市实验中学校长职级的待遇。

第十条:督学应接受政治业务理论。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行程性及经常性检查。

第十二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督导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并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与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参与的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

(五)现场调查。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及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处置意见;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平安、侵害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直接向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被督导单位应依照督导要求。应当配合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对督导意见应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将改进工作情况书面演讲教育督导室。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15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通知书》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教育督导室应在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下达《督导复查结论通知书》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督导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室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演讲督导情况。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室应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督导结果可向社会公布,并应作为被督导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例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

(四)弄虚作假。

(五)打击报恩督学或打击报恩向督学反映情况的

(六)其他影响督学工作的

第二十条:督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其督学职务:

(一)因读职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庇护或打击报复他人。

督导室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二、督办工作是针对完成本局工作任务的办文办事进行检查督促和催办。认真做好督办工作,转变工作作风,保证各项财政政策、任务的贯彻落实,是各科室的重要职责。

三、督办工作的事项范围包括:

(一)上级部门、市领导、本局领导交办或批办的事项;

(二)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转来的办复事项;

(三)市政府重点工作考核任务,本局确定的重点工作考核任务,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碰头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决定办理的事项;

(四)各科室基本工作任务以及各类需办复的文件;

(五)其他应该督办的事项。

四、督办工作的对象:本局各科室、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五、督办事项的收发和分解下达按照《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进行。

六、督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实事求是,讲求时效。办公室负责全局的督办工作,指定1至2名督办员专责督办;
各科室相应指定一名兼职督办员。

七、专责督办员具有如下职责:

(一)专责督办员根据领导的批示或交办的事项,对本局各职能科室和领导办文办事进行督查催办。

(二)专责督办员不具体办理应由业务科室承办的事项,但可以提供参考意见。对于局领导指示“一抓到底”的重要事项,应深入基层,经调查了解后,再报局领导研究解决。

八、督办员应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在督促检查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重大问题还要跟踪督办。

九、督办员可依照督办事项的轻重缓急,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

(一)发函询问。督办员对认为要发函询问的督办事项,可印发包括催办通知(见附件)在内的简要通知,除发送承办科室外,应抄送有关局领导。承办科室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向督办员反映当前的办理情况。

(二)电话询问。对一些比较迫切而又简单的督办事项,督办员可用电话直接询问,并记录在案,核实有关事项,以免延误时限。督办员发出电话询问的效力等同发函询问。

(三)召开会议。在督办过程中,对办理意见不一,或进展不大的事项,可由局领导或办公室指定的主办科室召集会议研究商定。受委托的科室在办理该督办事项过程中应负起责任,协办科室不能推诿,共同将督办事项办好。

十、各科室在办好涉及第三条(三)中的督办事项后,要以书面形式将办结情况报告呈交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归档,视为办结。

督导室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督查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强化*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国务院《信访条例》和《xx省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任务是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市信访局对全市信访工作、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行使督查督办权。

第四条 市信访局实行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信访局督查处负责重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市信访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本处(室)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就地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客观地督查信访事项。

第八条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做到处理到位,不留隐患。

第十条 坚持依靠县、区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原则。既要独立开展工作,又要尊重有权处理部门、单位的意见,确保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局长对全局的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抓好市委、市政府及国家和省信访局对信访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抓好重大信访事项的督办,及时研究部署督查督办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处长(主任)是本处(室)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完成本处(室)承担的督查督办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市信访局督查处的工作职责

(一)督查督办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

(二)督查督办市信访局领导交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查看更多文秘资源网资料办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

(三)督查督办来市去省进京上访量大、重复信访多、信访工作相对薄弱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工作。

(四)检查、协调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需查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

(五)督查督办信访工作

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指导全市信访工作机构的督查督办工作。

(七)督查督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市信访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本处(室)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每月将督办的信访事项以列表的形式送督查处备案。对经市信访局领导批准移交督查处办理的督办事项,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

(一)凡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处(室)进行立项。

(二)督查督办事项原则上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立项。

(三)对立项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督查前相关处(室)要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实施,督查工作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督查报告。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信访局领导交办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立项;
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交办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立项;
经市信访局领导批准的由市信访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室向督查处移交的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立项。

(五)督查处对立项的督查信访事项要建立台账,逐项登记。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交办

(一)督查督办事项的范围、对象、时限、要求,由督查处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后交办。

(二)交办事项原则上应送交有权处理的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
送主要负责同志的,一般应由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机构转呈。

(三)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相关信访人再次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分别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办理、接待;
属于督查处立项的,办信处、来访接待室可在收到相关材料(包括信件、来访材料、接谈记录、电话记录等)之日起3日内移交督查处。

第十六条 督查督办的实施

(一)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跟踪督办,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二)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文书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实地督办可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案卷、回访信访人、明察暗访等方法。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须报请分管局长批准。

(三)督办信访事项,应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核实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核实后,视情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反馈情况。

第十七条 汇报材料的审核

(一)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以公文的形式报送有关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附电子介质),一式三份;
相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报送的汇报材料,应由其领导审核签报意见;
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 (二)对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包括经有权处理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调查处理并经复查、复核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审核。

(三)交办处(室)收到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应及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

(四)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的,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后,应及时上报和存档。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限时补查补报或重报。

第十八条 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反馈

(一)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报告,由经办人起草,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批后呈送。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情况,由督查处编写《信访督查专报》或《信访督查通报》,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二)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移交的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督查处办结后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
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 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卷归档,按照市信访局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建议权的使用

第二十条 改进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

收到改进建议的党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完善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县、区党委、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完善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送请相关县、区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重要的政策性问题,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党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有关建议发出后,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在30日内汇报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必要时,报局领导批准后派员了解处理情况。

对于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采纳建议的情况,有关处(室)及时汇总并形成书面

材料,需要报告市委、市政府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六章 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与督查事项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督查事项材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有关处(室)每季度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由督查处汇总后报局领导。

(三)将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全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和市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规、政策和程序办案,不得假公济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得接受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的馈赠和吃请,不得擅自向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透露不该透露的情况,不得积压和漏报有关督办材料。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

督导室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一、明确任务,把握政务督查总体要求

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紧紧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主要范围包括:

(一)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市政府和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区政府重点工作;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会议所议定的重要事项;

(四)区政府实事项目;

(五)市政府、区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六)重要内参、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规范环节,推进政务督查有序开展

(一)由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根据领导批示或政务工作需要,确立督查事项,明确督查内容和要求,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承办单位,并及时催办督查。承办单位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进行办理和反馈。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对反馈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办结后对相关材料进行立档归卷。

(二)承办单位要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认真及时组织传达和部署,并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对需要多个单位会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参加单位协商办理,并负责报告落实情况;
参加单位要积极协助办理,不得相互推诿,更不能久拖不办;
如有意见分歧,要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做好协调工作;
如遇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三)承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节点目标有序推进。对做出的决定,要及时传达落实;
对要求研究的,要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对需要建章立制的,要抓紧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按程序上报;
对要求提出意见的,要抓紧调研并拟定方案;
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四)承办单位要按照督查事项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对规定办复期限的按规定期限办理;
未作具体规定的办复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
领导批示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遇到难以落实的问题要随时报告;
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五)要求承办单位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告处理结果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的,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或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一般不直接主报或抄报领导同志个人。书面报告要一事一文,内容翔实、具体,文字简练、准确,做到情况有反馈、问题有分析、解决有措施。

(六)承办单位对未通过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审核的报告,要按具体要求,作进一步的补充、修改或重新办理。

三、严格制度,确保政务督查实效

(一)分级责任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是贯彻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主体,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其所属行政办公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二)反馈通报制度。区政府督查室不定期编发《政务督查通报》,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承办单位在工作中采取的新举措、新办法,取得的新经验、新成绩,予以总结和推广;
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对无故延误办理时间,或办理质量差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积极探索新闻舆论监督反馈机制,在**电视台、《**报》、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开设相关栏目,有选择地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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